1.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法人
享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最高至100%
2.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独的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
4.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企业法人
1.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4.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企业法人
1.根据可开放的科技资源量以及对外提供的服务业绩,给予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2.享受各区(县)对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配套扶持政策
3.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
企业法人
每家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领取的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
自然人
企业法人
1.享受给予一次性20-50万奖补金额(以各地方具体奖补金额为准)
2.享受提供“一业一策”、分类支持“专精特新”专项服务包,服务内容主要涉及财税、投融资、空间落地、市场开拓等方面
企业法人
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认定政策由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联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共五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负责。
一、事项名称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二、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三、受理条件
(一)应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及认定标准;
(五)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均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审计报告应赋予验证码。
(六)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认定标准。《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版)》规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 1000 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拟通过此项直通车条件申报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提供两个会计年度(2023 年-2024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现对中介机构条件、研发费用内容等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
1.中介机构条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
(3)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须提供相应会计年(2023 年和 2024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须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用于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2023 年、2024 年度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并赋予验证码);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
(010)88827113
1.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进入
“高效办成一件事”—“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点击“支持科创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集成服务”选择不同事项立即办理;
2.阅读办事流程、申办指南;
3.填报申请信息;
4.完成线上申请;
5.查询办件进度及办理结果。
必要材料:
1.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知识产权材料或科研项目任务书或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或新技术查新报告材料
4.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报表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启动2026年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报送年度数据和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的通知
京科服发〔2025〕2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74号)规定,启动开展2026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报送数据、认定企业信息变更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认定(含证书期满后申请再次认定)工作
(一)申请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见附件2)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办理。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行网上填写、上传,并提交申报材料。根据工作需要,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网上填报后从系统导出打印,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任务书、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新技术查新报告等相关材料;
4.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两份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附带加盖公章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6.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见附件3),以及相关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其他服务贸易类业务应通过“服务贸易信息管理应用”(网址:http://fwmyzb.mofcom.gov.cn)中“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完成登记及核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网址:https://fwy.kw.beijing.gov.cn/cbtm)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核定技术性收入。企业已登记(核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邮寄至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二、已认定企业(2024年、2025年认定)填报年度信息工作
请企业根据年度财务数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4)中相关内容,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打印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邮寄至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并将电子表格发送到电子邮箱zhanghs@kw.beijing.gov.cn。
已认定的企业应做好上述数据报送工作,数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应政策缴税。
三、办理企业核心信息变更备案的工作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见附件5),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经审核备案后,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四、时间安排
通知发布当日起至2026年3月6日下午5点前受理上述工作。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提交时间为准,快递或邮寄材料以寄出的标注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新认定企业的证书与变更换发证书,将统一制作后发放。
政策咨询及线下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均为申报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咨询电话:010-88827113
五、纸质材料受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10层1003室,邮编:100142
收件人: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张鹤森
联系电话:010-88827113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2.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务范围(试行)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 1 |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 2019-11-05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 |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什么具体的税收支持政策吗?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结合上述文件要求,我市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企业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后,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起3个自然年度,期满后重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哪些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答: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3.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包括哪些领域?
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含服务贸易类)的类别和适用范围如下(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服务、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四、服务贸易类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2.数据服务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4.工业设计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4.北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每年什么时候开展?
答:北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年二月份启动,具体信息请查阅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网的相关通知。认定结果于一般每年五月底前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网公布认定结果。
5.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登记(核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及技术服务收入。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其他服务贸易类业务应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行登记,到所在区的商务部门核定服务收入。技术合同在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企业所在区的技术登记服务点联系方式以及登记可登录http://kw.beijing.gov.cn/col/col1312/index.html进行查看。
(二)企业自行评价。企业可自行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要求的“从事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对企业开展的业务进行判断;对照《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汇总并核算相应比例要求,判断与政策的符合性。
(三)企业在线申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如从未注册,需首先注册账号并由科技部审核通过,然后进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模块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附件,将系统生成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连同其他纸质材料,按认定通知上提示的地点要求,邮寄相关认定申请材料。
6.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由科技部系统自动生成);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任务书、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新技术查新报告等相关材料;④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⑤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⑥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信息汇总表》。
(二)需要补充的材料。在认定时,企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核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服务合同收入信息,依据《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比例,企业不需要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当系统中数据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但企业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7.《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主要是为了明确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的来源。通过精确到每一个合同的收入,从而知晓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中离岸、在岸以及登记(核定)的具体情况。其主要包括合同名称、业务类别、业务来源、实际取得的服务收入、经登记的合同执行额、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这几项内容。
8.材料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审计报告么?
答:企业既可以提供审计报告,也可由企业自己出具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提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能证明企业经营状况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企业所提交材料需要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并盖有企业公章。
9.技术先进型企业资质时间有多长?企业认定成功后是否可在当年汇算清缴中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当年起有效期为三个自然年度,企业可在当年汇算清缴中享受所得税优惠。简单地说就是依据归集的上一年度、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纳税情况,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期满须重新申请认定,对企业不申请认定或认定不通过的,其资格自动失效。企业要关注资质认定有效期,提前做好期满前对资质的延续认定工作。
10.企业认定成功,后续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根据认定工作要求,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认定期内的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每年根据通知,还需要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kjcxfw/),在线填写“企业年度信息”。
11.企业认定成功后是否还需要每年进行复核?
答:一般情况下该资质不需要每年进行复核。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认定小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在资质认定期内的企业,可每年按照要求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kjcxfw/)中填报企业年度信息,并关注企业自身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为推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更好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组织开展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
一、事项名称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二、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三、受理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来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第四条)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来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第八条)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
(010)55524730
1.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进入
“高效办成一件事”—“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点击“支持科创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集成服务”选择不同事项立即办理;
2.阅读办事流程、申办指南;
3.填报申请信息;
4.完成线上申请;
5.查询办件进度及办理结果。
必要材料:
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孵化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2023年1月31日前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一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且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八)具有较好的孵化服务模式,孵化成效明显,对区域高精尖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二、申请程序
1.申请机构填写《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附件1),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档。
2.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frfw.html),使用法人一证通,从右上角“登录法人中心”登录,依次点击“部门服务”-“市科委”-“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网上办理”,上传《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PDF文档。
三、申请受理
1.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2.咨询电话:010-64840867,010-55578105。
四、其他事项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首次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现已期满,须按照要求重新认定。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该专项代理申请活动,代理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无关。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 1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 2026-01-04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
| 2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 | 2025-06-16 |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
| 3 |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22-11-15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 4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5-02-1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 5 | 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 2020-08-10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 |
1.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答: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
2.具体哪个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答: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3.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请参照《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相关规定内容。
4.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效期多长?
答: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5.取得市级孵化器资质后,可享受什么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4号),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事项名称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三、受理条件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第六条和第八条,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 号)第三条评价条件和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登录科技部火炬中心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填写,进行自我评价。信息真实有效。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
(010)88827151
1.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进入
“高效办成一件事”—“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点击“支持科创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集成服务”选择不同事项立即办理;
2.阅读办事流程、申办指南;
3.填报申请信息;
4.完成线上申请;
5.查询办件进度及办理结果。
必要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6〕160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北京市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与评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评价工作流程
各区评价机构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参评企业材料审核。各区评价机构应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在评价系统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公告。
(二)部分企业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各区评价机构应在公示前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知识产权数量为0的企业;
3.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
4.近3年曾有过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5.首次参评的企业。
(三)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各区评价机构应在每批次企业公告入库后,及时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每批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级部门按程序撤销编号。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3年内仅抽查1次。
(四)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区评价机构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和集中抽查工作开展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把审核评价入口。一是各区评价机构要完善审核评价流程,坚持“优质”标准,树牢质量意识,坚决摒弃“唯数量论”。二是要重点审核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研发人员占比等指标,是否与企业科技属性相匹配;企业所填知识产权的数量、类别是否与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中信息一致;企业申报主导产品与实际主导产品是否一致,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是否与主导产品相关。三是在审核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重点筛查和关注财务指标波动大、数据材料存在逻辑矛盾的企业,坚决防范申报材料包装造假问题,坚决防止经营异常、违法违规企业进入。四是要严把企业科技属性,严禁将单纯从事商贸流通、简单组装加工、无自主研发活动的企业包装入库。同时,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解读,引导企业自主申报,防范不良中介机构违规参与申报工作。
(二)深化企业风险核查。一是加强与市场监督、税务、社保、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数据比对,加大实地核验和数据分析挖掘力度。对入库前需实地核查的企业,要做到走访核查全覆盖,现场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以及申报资料真实性、数据一致性等情况,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二是要做好公示企业的风险核查,对评价系统反馈的风险企业及时进行复核,剔除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三是要做实集中随机抽查,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验指标异常、数据矛盾、突增突减等情况,必要时要开展现场核查。四是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运行监测,对评价系统反馈的发生重大变化或再次发现存在风险情况的企业进行复核,及时将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企业清理出去。
(三)强化工作督办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
四、工作时间安排
2026年度评价系统将于6月1日-8月31日开放,期间企业可填报信息。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10月15日(星期四)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年度评价总结等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时间安排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机构联系方式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 1 |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22-09-1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 2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8-2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 3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 | 2025-02-1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1.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超过了2亿元,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如果只满足其中一项要求,则不符合申报条件。
2.企业的税务征收形式是核定征收,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形式的企业不能申报。
3.哪些领域的企业不能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根据《工作指引》规定,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财税〔2015〕119号文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4.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不用填写评价表直接自动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根据《工作指引》规定,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虽然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企业仍然需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及自评,提交相关材料。
5.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企业在认定机构发布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安排后,即可提出申请。每年的工作安排通常在年初通过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http://kw.beijing.gov.cn/,http://zgcgw.beijing.gov.cn/)--通知公告栏发布。2022年的工作安排详见http://kw.beijing.gov.cn/art/2022/3/22/art_736_626176.html,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请,超出规定的期限将不再受理。
6.企业研发费用确实大于成本费用,为什么给退回了?
答:根据《工作指引》规定,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研发费用包含在成本费用中,因此研发费用不可能大于成本费用。
7.公示名单里面有企业名字,但没有编号,什么时候才能得到编号?
答: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企业需公示满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组织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一、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在要求盖章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来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
(010)55524730
1.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进入
“高效办成一件事”—“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点击“支持科创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集成服务”选择不同事项立即办理;
2.阅读办事流程、申办指南;
3.填报申请信息;
4.完成线上申请;
5.查询办件进度及办理结果。
必要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注册登记文件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材料
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材料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会计报告
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6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15日(星期五)、7月17日(星期五)、9月24日(星期四)。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1)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后不予退回。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关村示范区相关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受理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亦庄新城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范围包括:现阶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综合配套服务区(旧宫镇、瀛海地区、亦庄地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区、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以及长子营、青云店、采育镇工业园。
四、年度报告、更名、异地迁入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转入企业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五、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和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2.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中关村相关分园联系方式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6年4月28日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022-04-1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2022-06-14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 3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2016-01-29 | 科学技术部网站 |
| 4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2016-06-29 | 科学技术部网站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新技术企业认定属国家事权,由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筹管理。具体申办流程如下: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相关材料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3.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各区认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4.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技术和财务专家开展评审,出具专业评审意见。
5.认定报备。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国家抽查检查及公示公告。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抽查检查通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名称变更的流程是什么?
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2)工商变更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4)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材料请扫描为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gqrdgm@163.com。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如何报送?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4.目前还无收入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有销售收入。
5.高新技术企业用户名、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企业可进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点击登录框认证码下面的“密码找回”,按要求准确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内联系人或法人手机号,找回用户名和重置密码。如忘记注册时的手机号或相关人员已离职,请点击“企业账号申诉”。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我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工作。
一、事项名称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二、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三、受理条件
(一)总体要求
该资质认定依据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 号)、《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 号),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申报的认定标准请参照《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1.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1 年以上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2.已获得该资质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认定申请;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二)材料要求
1.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复核)申请书。填报后系统中导出,需带水印。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条);
2.近三年财务设计报告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要求有正规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报告或财务系统打印的财务数据。(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六)、第十条(四));
3.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或财务报表。要求有正规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报告或财务系统打印的财务数据,分支机构申报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五));
4.近三年科技成果和奖项一览表和证成果、奖项证书。需用样表,需拥有《实施办法》要求的成果奖项之一。(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七));
5.上一季度公司全体人员花名册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和本科(含)以上研发人员学历证书。需用样表,需满足《实施办法》要求的总人数及研发人员人数要求。(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七)、第十条(三));
6.科研用房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科研用房场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要求材料齐全完整不缺页,协议需在有效期内。(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三)、第十条(二));
7.科研用房场地内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和购买研发设备原值大额发票。需用样表,区分研发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发票需清晰,发票名称需与清单中设备名称相一致。(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三)、第十条(二))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
(010)55524730
1.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进入
“高效办成一件事”—“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点击“支持科创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集成服务”选择不同事项立即办理;
2.阅读办事流程、申办指南;
3.填报申请信息;
4.完成线上申请;
5.查询办件进度及办理结果。
必要材料:
1.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复核)申请书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3.近三年研究开发的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近三年研究开发的财务报表
4.上一年度的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已登记上一年度的技术性收入合同明细表及已登记上一年度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5.近三年科技成果和奖项一览表及成果、奖项证书
6.上一季度公司全体人员花名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本科(含)以上研发人员学历证书
7.科研用房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科研用房场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8.科研用房场地内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清单、购买研发设备原值大额发票
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2021年度年报的通知
各已认定企业研发机构:
为进一步了解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状况,加强动态管理,促进各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对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机构”)2021年度发展情况进行总结。具体要求如下:
一、填报内容
各企业研发机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展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科研条件、科研团队建设、科研成果及产业化情况、国际合作情况、技术需求情况等。
二、填报方式
年度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填报入口为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系统(http://fwy.kw.beijing.gov.cn/yfjg)法人用户登陆。
三、提交时间
请各企业研发机构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并网上提交。
四、注意事项
1.各企业研发机构填报的数据均需满足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的各项条件。
2.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复核将统一通过该系统来申报,同时年报将作为复核申报的重要参考,请各单位认真填写。
3.按照国家保密政策相关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不得填报,否则后果自负。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云霞
联系方式:88828823
技术支持电话:88494456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 1 |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 2014-05-16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 |
1.研究开发费用专审报告的要求?
答:除了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外还可以用机构近三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和单位定期做的研发支出的审计报告。
2.申报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后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相关优惠政策请参照《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中的第二十至三十二条。
3.社保证明怎么开?
答: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平台预约定制,要求是上一季度所有人员的,截至最新月份,包括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母公司已是研发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否也可以申请研发机构?
答: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实际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
5.申报单位是否只限北京市?
答: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6.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的两种核定方式?
答:一种是在合同登记处认定登记备案的技术性收入合同(复印件)及相应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复印件),但要满足占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60%的比例要求,列出清单;另一种需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公司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做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还需列出技术合同明细表明细,内容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类型、签订方、合同签订时间及有效期限、合同金额、技术性收入核定金额等)。二者取其一即可。分支机构不需要提供技术性收入证明材料。
7.如何申报研发机构?
答: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网(首都之窗),按部门服务查找市科委对外服务事项中北京市级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认定事项,点击网上办理,法人注册登录后会跳转到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即可。
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其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析、测试、检验等服务。
一、事项名称
首都科技创新券领取
二、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要符合《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京科发〔2025〕26 号)规定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孵化服务领域应聚焦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方向。
2.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供应链资源对接、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政策咨询辅导、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3.上年度为在孵企业提供上述专业服务取得的收入(简称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 30%,或近 2 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 5%。
4.配有创业导师,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应不少于 50 家次。
5.具备早期孵化创投基金投资、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对接、债权投资对接等能力之一。近 2 年孵化器自设早期孵化创投基金或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在孵企业 3 家(含)以上;或近 2 年直接促成在孵企业获得单笔 50 万元以上社会资本股权或债权投资达 8 家(含)以上。
6.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鼓励聘用全职或专职的技术经理人,建立孵化转化全流程追溯机制。运营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7.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30 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 2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 40%。
8.在孵企业上年度首次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等不少于 5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率达 75%以上。
9.上年度不少于 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 20%。
1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11.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培育方向的科技型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京政办发〔2022〕5 号)范围。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二)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相关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清晰完备,按要求签字盖章,扫描成 PDF 格式文档并上传提交。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
(010)55524730
1.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进入
“高效办成一件事”—“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点击“支持科创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集成服务”选择不同事项立即办理;
2.阅读办事流程、申办指南;
3.填报申请信息;
4.完成线上申请;
5.查询办件进度及办理结果。
必要材料: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二、创业团队提交
1.首都科技创新券申请信息表(创业团队)
2.北京市学生证
3.申领首都科技创新券的承诺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6年第一批首都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首都优势科技资源,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科研创新成本,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我委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拟于近期开展2026年第一批创新券发放工作。
创新券额度由系统自动审核确定,本批创新券额度发完即止,先到先得。创新券随时申请随时使用,有效期为15天。办事指南详见:
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27d7b212-d995-4ca7-8883-93ea4dce387a.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
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报。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点击“网上办理”,通过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无需提交申报材料,系统自动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创新券领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需领取创新券。
创业团队点击“网上办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自身符合条件后,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提交申报材料并自主领取创新券。
创新券可用于在开展创新项目研发过程中,购买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以下简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服务,以及租用开放单位的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创新券具体服务事项目录见:https://www.ncsti.gov.cn/kcfw/cxq/zsml/)。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刘老师,010-88827102。
附件:
1.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京科发〔2023〕16号)
2.关于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京科创发〔2025〕137号)
3.首都科技创新券工作流程示意图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13日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 1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 2026-06-11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
| 2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 2026-06-11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指导相关企业申报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关于推进北京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
一、事项名称
北京市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
二、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三、受理条件
北京地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报材料齐全。符合《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第七条
(一)中小微企业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在惩戒期的严重失信记录。
2.主营业务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创业团队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应为在校学生。
3.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须已开展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创业策划阶段项目)。
1.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进入
“高效办成一件事”—“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点击“支持科创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集成服务”选择不同事项立即办理;
2.阅读办事流程、申办指南;
3.填报申请信息;
4.完成线上申请;
5.查询办件进度及办理结果。
必要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规模以上企业上报统计局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101-1 表(查阅企业四位行业代码),规模以下企业上报的“四下”企业基本情况表111 表(查阅企业四位行业代码)。如果上述材料未明确行业代码及行业分类,企业需提交情况说明,明确行业代码及行业分类
3.企业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和最新一期社保缴纳证明。如企业使用合并报表财务数据,需将合并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人数一并纳入从业人数统计,并提供所有相关企业的社保缴纳证明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企业使用合并口径的财务数据,需同时提交合并报表和单独报表)。审计报告未列明 2024 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可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以上审计报告均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并赋予验证码
5.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23、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未列明该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可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国高新”研发费用要求制定的、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只提供其中一份,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并赋予验证码)
(1)出具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的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满足:承担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质证书不少于 6 人;最近一期社保缴费记录,从业人数不少于 20 人
(2)依照“国高新”研发费用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需列示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6.近 2 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增资协议、投资协议及相应的股东支付凭证等
7.省级或国家级科技奖励证书或公告
8.“创客中国”、“创客北京”获奖证书或公告,或“优促计划”终审结果证明材料9.主导产品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自证材料或说明。佐证材料可提供且不限于如下:近两年,主导产品服务国内外知名企业的销售合同或相关技术开发协议,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主导产品销售合同(前三名);与主导产品直接相关的核心技术的来源、先进性情况、对比其他同类技术的独创性或优点、技术壁垒、竞争优势、专利及获奖情况等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10.上年度研发人员名单
11.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协议/合同 1-2 份
12.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的截图
13.省级以上质量相关奖励的荣誉证书或公告
14.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5.自主品牌注册商标及产品(服务)合同 1-2份
16.参与制(修)订标准的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参与的,需提供至少一份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17.近三年获得的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证书,或近三年获得的“首台套”“首批次”“首流片”等应用政策支持相关证明材料
18.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研发企业获得 II 期、III 期临床批件(含研究者发起临床 IIT 获得的临床批件)或药品批准文号的相关证明材料;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含诊断试剂)企业获得临床批件或取得批准文号的相关证明文件
19.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证书
20.挂牌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已上市公开信息;上市申请受理函;证监会、交易所或市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辅导验收通过的证明材料等;企业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已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受理的证明文件;与保荐机构或者挂牌券商签订的与上市或挂牌相关的服务协议等;企业进入专精特新专板的证书)
21.I 类、II 类知识产权列表、相关证书及 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自证材料,如涉及转让,证明文件需包含专利转让年限等相关信息的材料
22.研发机构授牌或公示、公告名单等证明材料
23.专精特新申报承诺书
注:1.上述材料请按清单所列顺序依次分类提供,涉及的各类情况说明须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专精特新直通条件的企业,可只提供第1-9 项和第 23 项相关资料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更新及到期复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2024年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更新及到期复核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系统全年敞口、主管部门月度评价的方式,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申报的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2),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认定工作。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于次月25日前将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尚未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需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系统全年敞口、主管部门季度评价的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经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4),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工作,并对推荐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实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推荐函、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推荐企业进行核验、公示、公告后,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
二、评价及认定标准
1.应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及认定标准;
5.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均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审计报告应赋予验证码。
6.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认定标准。《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规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拟通过此项直通车条件申报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提供两个会计年度(2023年-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现对中介机构条件、研发费用内容等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
(1)中介机构条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须提供相应会计年(2023年和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须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用于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2023年、2024年度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并赋予验证码);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
三、证书、牌匾申领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颁发实体证书和牌匾,可于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或通过PC端访问“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https://tdpy.smebj.cn)-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申领电子证书和牌匾,并可对企业所获得的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进行查询。
四、年度信息更新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进行企业信息更新。企业需按以上三个层级中的最高层级进行信息更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资质到期后的复核资格。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资质到期复核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有效期延长三年。本年度拟于7月份组织对2021年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已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开展资质到期复核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021年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也需同步参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到期复核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预计将于本年度一季度末统一发布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动态监测和管理
1.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和管理。企业如发生停止经营、跨省迁移等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形,直接取消认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涉及上述情形的,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于每季度对上述各类情形进行核查,并与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涉及取消认定称号的企业,经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在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https://tdpy.smebj.cn)上对取消称号的企业名单进行发布。
4.关于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事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过程坚持公平公正,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培训,不需要也不建议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如在申报过程中发现不法中介机构,可拨打电话010-82176996进行举报。
5.相关申报等工作事项可咨询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联系电话:(010)55520641;(010)55520843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日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 1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 2025-02-27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 |
1.《指导意见》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要发挥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及《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2.《指导意见》中的工作目标具体有哪些落脚点?
答:工作目标具体落在我市计划培育一批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建立企业培育库,加快形成滚动发展、梯队培养格局,不断提高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数量和比重。
3.如何理解《指导意见》中的重点任务?
答: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四大重点任务:一是鼓励“专精特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通过鼓励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引导中小企业应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向新颖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树立互联网思维和理念,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企业发展深度融合,助力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二是提升技术实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通过鼓励中小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重视研发队伍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引导中小企业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支持中小企业研发、设计和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发挥创业创新主体作用。三是加大培育力度,构建企业培养体系。建立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梯队培育支持发展模式。四是完善公共服务,助力企业资源融通。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资源整合、空间聚合、服务融合、政策适合的中小企业服务生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
4.“专精特新”四个特征有没有优先级,或者说政策更偏向于支持具备哪一类特征的中小企业?
答:“专精特新”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四个方向均是本指导意见的核心支持方向,没有关于“哪个方向具有优先支持”的考量。符合上述特征的中小企业均可成为入库企业,均能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体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目前,北京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育支持工作刚开始开展,但之前有很多支持政策已基本覆盖了相应群体,我市将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另外,为进一步促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区域特征,我市拟对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一业一策”、分类支持“专精特新”专项服务包,服务内容主要涉及财税、投融资、空间落地、市场开拓等方面。
6.《指导意见》实施的具体部门都有哪些?
答: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运作,涉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等。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企业主体
企业分支机构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中小微企业
创业团队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