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4.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北京市注册
居民企业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最高至100%
2.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独的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
4.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中国注册
(不含港、澳、台)
管理机构在中国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居民企业
1.根据可开放的科技资源量以及对外提供的服务业绩,给予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2.享受各区(县)对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配套扶持政策
3.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
北京市级、区级
法人企业
企业分支机构
1.享受给予一次性20-50万奖补金额(以各地方具体奖补金额为准)
2.享受提供“一业一策”、分类支持“专精特新”专项服务包,服务内容主要涉及财税、投融资、空间落地、市场开拓等方面
北京市注册2年以上
独立法人
中、小、微企业
每家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领取的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北京市
中小微企业
创业团队
享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北京市注册
居民企业
1.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北京市注册
法人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组织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一、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三、申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四、受理期限
第一批: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26日
第二批:2024年4月27日-2024年6月28日
第三批:2024年6月29日-2024年8月30日
第四批:2024年8月31日-2024年10月25日
“报备即批准”:截止到2024年11月15日
五、申请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10—88827981、010-88828830、010—64853172、010—64874561、010—84097583、010—64807834、010—64807844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注册登记文件;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材料;
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材料;
6.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会计报告;
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启动2024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科创发〔2024〕6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进度安排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6日(星期五)、6月28日(星期五)、8月30日(星期五)、10月25日(星期五)。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1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受理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亦庄新城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范围包括:现阶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综合配套服务区(旧宫镇、瀛海地区、亦庄地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区、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以及长子营、青云店、采育镇工业园。
四、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自然人/法人登陆-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火炬统计调查-企业年报-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注意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工商变更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材料请扫描为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密码找回”或者“企业账号申诉”,按要求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查收企业注册邮箱中收到的网址链接,找回用户名和重置密码。如企业忘记注册时的手机号或者邮箱,请点击“企业账号申诉”,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后进行用户名和密码的重置。
五、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三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和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积分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zyfw/bulletinBoard/main。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对经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不予认定,已取得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其他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日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1 | 关于启动2024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4-04-03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
2 | 关于启动2024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 | 2024-04-03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
3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2016-01-29 | 科学技术部网站 |
4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2016-06-29 | 科学技术部网站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并提交认定申请,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区科委(科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区管委会,经专家评审及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综合审查后,将拟认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通过备案的企业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制作并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名称变更的流程是什么?
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2)工商变更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4)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材料请扫描为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gqrdgm@163.com。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如何报送?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4.目前还无收入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有销售收入。
5.高新技术企业用户名、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企业可进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点击登录框认证码下面的“密码找回”,按要求准确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内联系人或法人手机号,找回用户名和重置密码。如忘记注册时的手机号或相关人员已离职,请点击“企业账号申诉”。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参评企业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平台)板块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各区评价机构工作要求
(一)信息审核
各区评价机构对相关企业填报的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各区评价机构应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相关情况无误后再行审核提交。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
各区评价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年底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各评价机构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注意事项
一是各区评价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是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拓展多部门联合、多举措发力工作局面,主动加强科技、经信、税务、市场监管、园区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中关村“1+5”政策中“金种子”、国高新、创新创业大赛等工作的政策协同,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和服务工作。
三是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企业提交评价信息、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等。
四、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即日启动,9月30日(星期一)停止企业信息填报,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10月31日(星期四)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
科技部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无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北京市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企业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平台)板块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各区评价机构工作要求
(一)信息审核
各区评价机构对相关企业填报的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各区评价机构应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相关情况无误后再行审核提交。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
各区评价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年底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各评价机构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注意事项
一是各区评价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是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拓展多部门联合、多举措发力工作局面,主动加强科技、经信、税务、市场监管、园区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中关村“1+5”政策中“金种子”、国高新、创新创业大赛等工作的政策协同,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和服务工作。
三是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企业提交评价信息、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等。
四、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即日启动,9月30日(星期一)停止企业信息填报,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10月31日(星期四)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1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 | 2024-07-02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
2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 2017-05-03 | 科学技术部网站 |
3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 2022-03-07 | 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网站 |
1.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超过了2亿元,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如果只满足其中一项要求,则不符合申报条件。
2.企业的税务征收形式是核定征收,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形式的企业不能申报。
3.哪些领域的企业不能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根据《工作指引》规定,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财税〔2015〕119号文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4.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不用填写评价表直接自动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根据《工作指引》规定,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虽然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企业仍然需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及自评,提交相关材料。
5.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企业在认定机构发布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安排后,即可提出申请。每年的工作安排通常在年初通过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http://kw.beijing.gov.cn/,http://zgcgw.beijing.gov.cn/)--通知公告栏发布。2022年的工作安排详见http://kw.beijing.gov.cn/art/2022/3/22/art_736_626176.html,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请,超出规定的期限将不再受理。
6.企业研发费用确实大于成本费用,为什么给退回了?
答:根据《工作指引》规定,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研发费用包含在成本费用中,因此研发费用不可能大于成本费用。
7.公示名单里面有企业名字,但没有编号,什么时候才能得到编号?
答: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企业需公示满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我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6日
发布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 事项名称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二、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三、 申请对象
在本市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
四、受理期限
全年均可受理
五、 申请条件
企业法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可申报企业科技研发机构认定。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四)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5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
(五)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六)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千万元的,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千万元以上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年销售收入不足3千万元的,比例不低于20%;
2.年销售收入在3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5%;
3.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0%。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七)近三年拥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奖项之一:
1.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至少3项实用新型专利;
2.制(修)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3.国家秘密技术;
4.国家新药或者临床批件;
5.国家动(植)物新品种权;
6.认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7.国家或者本市科学技术类奖励。
企业分支机构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可以申报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除符合第七条和第九条第一、二、七款规定外,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一)所属公司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
(二)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以上。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少于30人。
(四)所属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年销售收入不足3亿元的,比例不低于5%;
2.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3%;
3.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者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 咨询电话
010-88827916
1.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复核)申请书;
2. 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近三年研究开发的财务报表;
3. 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已认定登记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合同明细表及相关技术性收入合同、核定表复印件(分支机构不需提供该项材料);
4. 认定(复核)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成果一览表及相关成果、奖项证书;
5. 认定(复核)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人员一览表及上一季度公司全体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本科(含本科)以上研发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6. 科研用房场地证明(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7. 认定(复核)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研发设备清单及购买专用研发仪器设备原值大额发票复印件。
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2021年度年报的通知
各已认定企业研发机构:
为进一步了解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状况,加强动态管理,促进各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对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机构”)2021年度发展情况进行总结。具体要求如下:
一、填报内容
各企业研发机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展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科研条件、科研团队建设、科研成果及产业化情况、国际合作情况、技术需求情况等。
二、填报方式
年度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填报入口为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系统(http://fwy.kw.beijing.gov.cn/yfjg)法人用户登陆。
三、提交时间
请各企业研发机构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并网上提交。
四、注意事项
1.各企业研发机构填报的数据均需满足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的各项条件。
2.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复核将统一通过该系统来申报,同时年报将作为复核申报的重要参考,请各单位认真填写。
3.按照国家保密政策相关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不得填报,否则后果自负。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云霞
联系方式:88828823
技术支持电话:88494456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1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 | 2013-09-18 |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
2 |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 2014-05-16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 |
1.研究开发费用专审报告的要求?
答:除了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外还可以用机构近三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和单位定期做的研发支出的审计报告。
2.申报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后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相关优惠政策请参照《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中的第二十至三十二条。
3.社保证明怎么开?
答: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平台预约定制,要求是上一季度所有人员的,截至最新月份,包括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母公司已是研发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否也可以申请研发机构?
答: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实际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
5.申报单位是否只限北京市?
答: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6.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的两种核定方式?
答:一种是在合同登记处认定登记备案的技术性收入合同(复印件)及相应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复印件),但要满足占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60%的比例要求,列出清单;另一种需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公司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做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还需列出技术合同明细表明细,内容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类型、签订方、合同签订时间及有效期限、合同金额、技术性收入核定金额等)。二者取其一即可。分支机构不需要提供技术性收入证明材料。
7.如何申报研发机构?
答: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网(首都之窗),按部门服务查找市科委对外服务事项中北京市级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认定事项,点击网上办理,法人注册登录后会跳转到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即可。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指导相关企业申报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关于推进北京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
各有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2024年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更新及到期复核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系统全年敞口、主管部门月度评价的方式,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申报的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2),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认定工作。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于次月25日前将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尚未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需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系统全年敞口、主管部门季度评价的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经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4),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工作,并对推荐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实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推荐函、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推荐企业进行核验、公示、公告后,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
二、评价及认定标准
1.应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及认定标准;(附件1、附件3)
5.2023年和2024年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均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审计报告应赋予验证码。
6.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认定标准。《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拟通过此项直通车条件申报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提供两个会计年度(2022年-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2023年和2024年出具的各类财务审计报告应完成备案)。现对中介机构条件、研发费用内容等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我局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提供相应会计年(2022年和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需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国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2023年、2024年出具的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完成备案);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专项审计报告。
三、证书、牌匾申领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颁发实体证书和牌匾,可于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或通过PC端访问“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https://tdpy.smebj.cn)-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申领电子证书和牌匾,并可对企业所获得的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进行查询。
四、年度信息更新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进行企业信息更新。企业需按以上三个层级中的最高层级进行信息更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资质到期后的复核资格。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资质到期复核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有效期延长三年。本年度拟于7月份组织对2021年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已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开展资质到期复核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021年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也需同步参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到期复核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预计将于本年度一季度末统一发布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动态监测和管理
1.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和管理。企业如发生停止经营、跨省迁移等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形,直接取消认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涉及上述情形的,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于每季度对上述各类情形进行核查,并与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涉及取消认定称号的企业,经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在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https://tdpy.smebj.cn)上对取消称号的企业名单进行发布。
4.关于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事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过程坚持公平公正,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培训,不需要也不建议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如在申报过程中发现不法中介机构,可拨打电话010-82176996进行举报。
5.相关申报等工作事项可咨询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 陈鹤中;联系电话:010-55578451 010-82176996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日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工作主要采用自荐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今日申报-202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通知-立即申报”入口,通过自荐入口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自荐成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为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每季度认定。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
(一)评价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每季度评价一次。
(二)公示
对当季度经评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申报次季度的第一个月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的中小企业,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各有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2024年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更新及到期复核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系统全年敞口、主管部门月度评价的方式,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申报的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2),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认定工作。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于次月25日前将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尚未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需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系统全年敞口、主管部门季度评价的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经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4),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工作,并对推荐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实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推荐函、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推荐企业进行核验、公示、公告后,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
二、评价及认定标准
1.应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及认定标准;(附件1、附件3)
5.2023年和2024年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均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审计报告应赋予验证码。
6.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认定标准。《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拟通过此项直通车条件申报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提供两个会计年度(2022年-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2023年和2024年出具的各类财务审计报告应完成备案)。现对中介机构条件、研发费用内容等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我局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提供相应会计年(2022年和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需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国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专项审计报告(2023年、2024年出具的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完成备案);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专项审计报告。
三、证书、牌匾申领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颁发实体证书和牌匾,可于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或通过PC端访问“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https://tdpy.smebj.cn)-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申领电子证书和牌匾,并可对企业所获得的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进行查询。
四、年度信息更新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进行企业信息更新。企业需按以上三个层级中的最高层级进行信息更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资质到期后的复核资格。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资质到期复核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有效期延长三年。本年度拟于7月份组织对2021年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已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开展资质到期复核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021年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也需同步参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到期复核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预计将于本年度一季度末统一发布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动态监测和管理
1.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和管理。企业如发生停止经营、跨省迁移等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形,直接取消认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涉及上述情形的,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于每季度对上述各类情形进行核查,并与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涉及取消认定称号的企业,经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在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https://tdpy.smebj.cn)上对取消称号的企业名单进行发布。
4.关于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事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过程坚持公平公正,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培训,不需要也不建议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如在申报过程中发现不法中介机构,可拨打电话010-82176996进行举报。
5.相关申报等工作事项可咨询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 陈鹤中;联系电话:010-55578451 010-82176996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日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1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 | 2013-07-16 |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
1.《指导意见》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要发挥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及《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2.《指导意见》中的工作目标具体有哪些落脚点?
答:工作目标具体落在我市计划培育一批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建立企业培育库,加快形成滚动发展、梯队培养格局,不断提高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数量和比重。
3.如何理解《指导意见》中的重点任务?
答: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四大重点任务:一是鼓励“专精特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通过鼓励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引导中小企业应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向新颖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树立互联网思维和理念,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企业发展深度融合,助力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二是提升技术实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通过鼓励中小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重视研发队伍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引导中小企业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支持中小企业研发、设计和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发挥创业创新主体作用。三是加大培育力度,构建企业培养体系。建立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梯队培育支持发展模式。四是完善公共服务,助力企业资源融通。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资源整合、空间聚合、服务融合、政策适合的中小企业服务生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
4.“专精特新”四个特征有没有优先级,或者说政策更偏向于支持具备哪一类特征的中小企业?
答:“专精特新”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四个方向均是本指导意见的核心支持方向,没有关于“哪个方向具有优先支持”的考量。符合上述特征的中小企业均可成为入库企业,均能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体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目前,北京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育支持工作刚开始开展,但之前有很多支持政策已基本覆盖了相应群体,我市将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另外,为进一步促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区域特征,我市拟对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一业一策”、分类支持“专精特新”专项服务包,服务内容主要涉及财税、投融资、空间落地、市场开拓等方面。
6.《指导意见》实施的具体部门都有哪些?
答: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运作,涉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等。
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其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析、测试、检验等服务。
申报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或当年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
2.主营业务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创业团队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应为在校学生。
3.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须已开展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创业策划阶段项目)。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刘老师,010- 88827102
企业申请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4、在职正式职工的社保证明
5、企业纳税记录
6、信用中国信用报告
团队申请所需资料
1、团队负责人身份证
2、在校学生证明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首都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科研创新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科技创新活力,按照《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委现开展2024年第一批首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发放工作。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自主领取创新券,用于在开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创新项目研发过程中,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专业服务,以及租用开放单位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创新券服务事项目录见:https://www.ncsti.gov.cn/kcfw/cxq/zsml/)。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点击网上办事,办事指南详见:
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27d7b212-d995-4ca7-8883-93ea4dce387a.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确认符合创新券申报条件和需要使用创新券的服务事项后,按照工作流程,自主提交相应材料后完成创新券的领取,并用于与开放单位开展合作使用创新券。创新券额度由系统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审核确定,实行先到先得。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刘老师,010- 88827102。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1 | 关于开展2024年第二批首都科技创新券领取工作的通知 | 2024-08-23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
2 | 解读:《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 | 2023-09-13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
3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 | 2023-09-13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
为推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更好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组织开展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4年1月5日
发布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一、 事项名称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服务
二、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三、 申请对象
在京注册且实际运营的创业服务机构
四、 受理期限
即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 申请条件
(一)孵化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2023年1月31日前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一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且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八)具有较好的孵化服务模式,孵化成效明显,对区域高精尖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 咨询电话
010-64840867,010-55578105
《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孵化器名称、类别、日期等基本信息。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创业团队提供:
1. 团队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项目申报文本(系统中填写)。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孵化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2023年1月31日前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一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且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八)具有较好的孵化服务模式,孵化成效明显,对区域高精尖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二、申请程序
1.申请机构填写《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附件1),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档。
2.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frfw.html),使用法人一证通,从右上角“登录法人中心”登录,依次点击“部门服务”-“市科委”-“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网上办理”,上传《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PDF文档。
三、申请受理
1.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2.咨询电话:010-64840867,010-55578105。
四、其他事项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首次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现已期满,须按照要求重新认定。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该专项代理申请活动,代理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无关。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1 | 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 2020-08-10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 |
1.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答: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
2.具体哪个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答: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3.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请参照《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相关规定内容。
4.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效期多长?
答: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5.取得市级孵化器资质后,可享受什么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4号),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认定政策由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联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共五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负责。
一、事项名称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二、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三、申请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四、受理期限
即日起-2024年3月6日 17:00
五、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六、结果送达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通过在线进度查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10-88827113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网上填报后从系统导出打印,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任务书、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新技术查新报告等相关材料;
4.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两份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附带加盖公章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6.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以及相关材料。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
关于启动2024年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已认定企业报送年度数据和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74号)规定,启动开展2024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报送数据、认定企业变更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认定(含证书期满后申请再次认定)工作
(一)申请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见附件2)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办理。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通过"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办理入口"进行网上填写、上传,并提交申报材料。根据工作需要,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网上填报后从系统导出打印,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任务书、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新技术查新报告等相关材料;
4.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两份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附带加盖公章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6.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见附件3),以及相关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其他服务贸易类业务应通过"服务贸易信息管理应用"(网址:http://fwmyzb.mofcom.gov.cn/)中"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完成登记及核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网址:https://fwy.kw.beijing.gov.cn/cbtm/)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核定技术性收入。企业已登记(核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邮寄至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二、已认定企业(2022年、2023年认定)填报年度信息工作
请企业根据年度财务数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4)中相关内容,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打印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邮寄至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并将电子表格发送到电子邮箱zhanghs@kw.beijing.gov.cn。
已认定的企业应做好上述数据报送工作,数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应政策缴税。
三、办理企业核心信息变更备案的工作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见附件5),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经审核备案后,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四、时间安排
通知发布当日起至2024年3月6日下午5点前受理上述工作。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提交时间为准,快递或邮寄材料以寄出的标注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新认定企业的证书与变更换发证书,将统一制作后发放。
政策咨询及线下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均为申报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咨询电话:010-88827113
五、纸质材料受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慧大厦C座十层1003室,邮编:100142
收件人: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张鹤森
联系电话:010-88827113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
1 |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 2019-11-05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 |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什么具体的税收支持政策吗?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结合上述文件要求,我市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企业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后,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起3个自然年度,期满后重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哪些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答: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3.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包括哪些领域?
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含服务贸易类)的类别和适用范围如下(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服务、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四、服务贸易类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2.数据服务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4.工业设计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4.北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每年什么时候开展?
答:北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年二月份启动,具体信息请查阅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网的相关通知。认定结果于一般每年五月底前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网公布认定结果。
5.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登记(核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及技术服务收入。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其他服务贸易类业务应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行登记,到所在区的商务部门核定服务收入。技术合同在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企业所在区的技术登记服务点联系方式以及登记可登录http://kw.beijing.gov.cn/col/col1312/index.html进行查看。
(二)企业自行评价。企业可自行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要求的“从事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对企业开展的业务进行判断;对照《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汇总并核算相应比例要求,判断与政策的符合性。
(三)企业在线申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如从未注册,需首先注册账号并由科技部审核通过,然后进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模块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附件,将系统生成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连同其他纸质材料,按认定通知上提示的地点要求,邮寄相关认定申请材料。
6.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由科技部系统自动生成);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任务书、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新技术查新报告等相关材料;④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⑤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⑥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信息汇总表》。
(二)需要补充的材料。在认定时,企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核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服务合同收入信息,依据《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比例,企业不需要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当系统中数据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但企业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7.《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主要是为了明确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的来源。通过精确到每一个合同的收入,从而知晓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中离岸、在岸以及登记(核定)的具体情况。其主要包括合同名称、业务类别、业务来源、实际取得的服务收入、经登记的合同执行额、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这几项内容。
8.材料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审计报告么?
答:企业既可以提供审计报告,也可由企业自己出具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提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能证明企业经营状况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企业所提交材料需要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并盖有企业公章。
9.技术先进型企业资质时间有多长?企业认定成功后是否可在当年汇算清缴中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当年起有效期为三个自然年度,企业可在当年汇算清缴中享受所得税优惠。简单地说就是依据归集的上一年度、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纳税情况,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期满须重新申请认定,对企业不申请认定或认定不通过的,其资格自动失效。企业要关注资质认定有效期,提前做好期满前对资质的延续认定工作。
10.企业认定成功,后续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根据认定工作要求,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认定期内的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每年根据通知,还需要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kjcxfw/),在线填写“企业年度信息”。
11.企业认定成功后是否还需要每年进行复核?
答:一般情况下该资质不需要每年进行复核。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认定小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在资质认定期内的企业,可每年按照要求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kjcxfw/)中填报企业年度信息,并关注企业自身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是否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