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
1972年4月10日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
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截止到2009年12月,已有163个缔约国。公约审议大会5年举行一次,公约签字国曾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2001年和2006年就该公约举行过六次审议会议。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1984年9月20日,中国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1984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分别向英、美、苏政府交存加入书,该公约于同日对中国生效。
协助机构
合国《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执行协助机构于2007年8月23日在瑞士日内瓦宣告成立,各缔约国从此拥有了一个国际组织协助其更有效地应对生物武器造成的威胁,并帮助其执行公约所规定的条款。
多年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没有像《核不扩散条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公约那样,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协定的执行和实施。公约执行协助机构的成立是《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步。该协助执行机构任务繁重,将负责推动公约缔约国之间以及缔约国与学术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流,为缔约国提供行政支持,促使缔约国全面履行禁止生物武器的承诺,并敦促尚未加入公约的国家尽早成为其成员。《核不扩散条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执行机构分别为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与这两个组织相比,《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执行协助机构的规模和工作侧重点是不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规模较大,拥有自己的实验室和核查人员,能够依据需要派遣核查人员进行监督和核查工作,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执行协助机构只有三名工作人员,工作以促进和协调成员国加强自身对于生物武器的控制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