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推动融资担保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需要,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了《西城区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西发改文〔2020〕106号)的修订工作,经第61次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新修订的《西城区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
2023年 9月26日
附件:
西城区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推动融资担保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需要,西城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鼓励北京市融资担保机构为西城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支持,提高辖区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全力帮助辖区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为规范西城区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规范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西城区进行税务登记、合法经营半年以上、无不良征信记录、符合国家最新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注册在北京,获得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具备健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西城区人民政府出资,专项用于补偿担保机构为本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开展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并委托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区财政预算资金5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增值收益及风险补偿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针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含中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发生代偿后,风险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部分补偿。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符合西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及生活性服务业、专业服务业、金融科技、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推动民生就业、保障城市运行、促进创新发展领域的企业。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应重点支持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担保业务。普惠型小微贷款担保户数不应低于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总户数的50%,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示范效应,引导金融资源优先、集中投向需要融资支持的小微领域。
第十条 托管机构依托专业技术平台,建立西城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入库项目户次五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入库项目放款规模五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风险补偿资金仅限于对入库项目提供支持。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额以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所实际发生的代偿余额为基数,原则上由风险补偿资金、托管机构、担保机构分别按照30%、40%、3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托管机构分担比例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度上调风险分担比例,每家担保机构就单个融资担保项目(关联项目按一个项目算)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针对专精特新融资担保项目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7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补偿率(代偿率)不超过6%。市、区各级财政(含再担保)补偿后,担保机构自担责任比例不得低于实际发生代偿金额的20%(绿通业务除外)。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以安全性、流动性为主,通过科学规划,合理使用闲置资金,兼顾收益性,可用于存放定期存款、购买国债、保本型固定收益产品等本金安全的投资产品,严禁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以及资金拆借等高风险投资。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年度增长指标的,托管机构以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本金余额及增值收益的0.5%提取。当年未完成增长指标的,托管机构以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本金余额及增值收益的0.25%提取。
第十三条 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对风险补偿资金及项目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可视情况调整或暂停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北京金融街服务局(以下简称“金融街服务局”)负责协调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对接专业技术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项目。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建立融资担保项目及担保机构筛选、管理机制,优先选择在西城区进行税务登记的合作单位,履行风险补偿资金市场化业务管理各项职能,发挥风险分担功能,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在项目发生实际代偿后应按要求向托管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并负责对风险补偿项目采取及时、有效的追偿措施。担保机构应同时配合做好针对担保机构或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各项调研、座谈活动。
第十六条 支持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以业务合作方式参与融资担保工作。引导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向托管机构推送符合准入条件的西城区优质中小微企业,由托管机构协助担保机构开辟“西城区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设立“2:3:4: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托管机构、担保机构分别按照贷款金额的20%、30%、4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融资担保项目,经由托管机构审核并拟准入的,由托管机构同步纳入再担保支持范围及风险补偿项目库。
第十八条 入库项目经核实发生实际代偿后,由担保机构按季度向托管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托管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经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向担保机构出具风险补偿确认函,拨付风险补偿款。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应积极督促担保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及时、有效地实施债务追偿,已追回的债务追偿款应按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比例及时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于无正常理由怠于行使债务追偿的担保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区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调整、暂停或收回该类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含已拨付补偿部分)。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做好担保机构业务引导工作,并按季度将项目库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等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以报告形式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金融街服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定期对资金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获得风险补偿款的担保机构应自觉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金融街服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西城区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西发改文〔2020〕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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