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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处置资金池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24日
顺义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处置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顺义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力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控水平,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设立顺义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处置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确保资金池科学、高效、规范、有序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顺义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以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池由顺义区政府与社会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用于承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资金池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合作、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运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顺义区成立资金池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知识产权局、区新闻出版局、区经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资金池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确定资金池合作机构;
(二)决策资金池风险处置和核销;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资金池使用情况;
(四)其它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资金池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相关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与合作机构、监管银行共同做好资金池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资金池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遴选合作机构;
(二)负责与合作机构、监管银行定期信息沟通;
(三)审核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备案信息;
(四)对合作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风险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合作机构与借款企业、银行、担保公司之间有关协议的约定以及风险处置方案等;
(五)资金池运作事宜的组织协调。
第三章 合作机构遴选
第八条 参加遴选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信用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记录的主体;
(六)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具备知识产权分析、处置能力,能够判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中知识产权价值;
(八)承担顺义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部分风险,需要匹配风险处置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合作机构遴选由区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征选,经专家评审由资金池管理领导小组决策确定。
第四章 资金池使用管理
第十条 资金池由顺义区政府出资1000万元,合作机构出资1000万元,资金池仅用于合作机构推动并承担风险的顺义区企业(非合作机构关联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
双方选择监管银行,分别设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2个账户,进行封闭管理,监管银行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需经资金池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应当加强与银行、担保公司等合作,以风险共担方式积极支持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担保公司承担风险比例不得低于80%;资金池承担风险比例不得超过20%。
资金池承担风险由顺义区政府、合作机构各承担50%,顺义区政府以出资为限承担风险,不足的由合作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借款企业应当为注册并纳税在顺义区的企业,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拥有良好的研发及管理团队、具备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应当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分析,筛选具有增信作用的核心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协助企业办理拟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事宜。
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应当协助出质人和质权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完成出质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资金池使用要求的项目需要进行风险处置的,由借款企业提出风险处置申请,或依据银行、担保公司提供的风险处置通知或处置申请,合作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合作机构应当首先使用社会资本账户进行风险处置,然后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合作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贷款项目情况说明、风险处置项目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风险处置方案等材料。
资金池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完成审批,由财政资金账户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社会资本账户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章 资金池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合作机构应当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放款后30日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运营合作协议;
(二)质押知识产权处置运营委托协议;
(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四)担保合同;
(五)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合作机构应当积极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尽可能收回风险处置资金。合作机构收到企业还款或知识产权处置回款后,扣除回收成本,按风险承担比例分别返还至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账户。
第十九条 合作机构应当定期与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对账,确保资金池核算与双方记录一致。
第二十条 合作机构应当做好贷款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资金池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资金池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合作机构违反资金池使用要求的,顺义区政府有权收回财政资金,追回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并与合作机构解除合作;合作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金池存续及清算
第二十一条 资金池自正式设立之日起存续期4年。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在资金池存续期届满前完成总结评价工作,决定继续或停止资金池合作。合作继续的,合作机构可按照新的约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合作停止的,资金池财政资金仅承担第3年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责任,即合作第3年的贷款项目在第4年出现风险的仍可享受本办法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 资金池合作停止后,应当有序开展存续贷款项目的收回和风险处置。全部出险项目确认损失后,应当及时开展资金池清算工作,并依法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顺义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3月11日印发的《顺义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处置资金池管理办法》(顺知字〔2019〕3号)同时废止。
2021年3月设立的资金池(存续期为2021-2022年)使用、清算等问题适用原管理办法相应条款,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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