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对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件,即《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0〕12号)。现对《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将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发放、监督与管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发放、监督与管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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