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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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处室:
现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26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文。
第三条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划分不同裁量阶次,各裁量阶次按照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由低到高列明。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等相关因素,还应当判定是否具有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除有明确规定的,本裁量基准中涉及数字的“以上”除第一阶次包含所述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所本数。“以下”均包含所述本数。
第十条 本文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领域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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