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监督〔2023〕97号
当事人: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P4CG2C
法定代表人:涂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21号配套(2)号楼01-02层内1层1081
送达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5号楼13层13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对你所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 〔2021〕第B343号、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VF570号等2份资产评估报告实施了专项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抽查,你所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 〔2021〕第B343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未对权属证明文件进行核查验证、未对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你所获取业务收入2300元;你所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 〔2021〕第VF570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方法选择不合理、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选择不合理、部分资产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你所获取业务收入5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八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向你所邮寄送达《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所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所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2300元(上述2个资产评估项目业务收入合计金额),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261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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