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监督〔2023〕98号
当事人:段*海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B343号、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VF570号等2份资产评估报告实施了专项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抽查,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B343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未对权属证明文件进行核查验证、未对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 〔2021〕第VF570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方法选择不合理、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选择不合理、部分资产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你作为签字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八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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