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0
信息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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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字〔2021〕32号)关于“用好渠道招商工作”的要求,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聚力推动西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服务机构协助引入符合西城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金融机构、咨询机构、评估机构、认证机构、服务代理机构、商会与协会等,其性质可以是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具体分为综合服务机构和专门服务机构,其中:综合服务机构指与西城区有关部门签约开展一揽子投资促进业务合作的服务机构;专门服务机构指向西城区引入企业,且最终促成被引入企业在西城区注册并纳税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被引入企业是指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由专门服务机构引入,依法在西城区办理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纳入西城区统计口径,具备独立主体资格或实现独立纳税的企业。
第四条 西城区有关部门选择符合投资促进工作需要的综合服务机构与西城区开展业务合作,并给予综合服务机构年度工作经费。
第五条 综合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引资推介、促企落户、政策宣传等活动,帮助企业了解西城区政策红利。
(二)提供符合西城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线索,协助西城区引入目标企业。
(三)做好企业服务,为推动企业在西城区开办落地提供对接服务及支持。
(四)配合西城区有关部门开展对拟引入企业的调研、评估等工作。
(五)配合西城区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投资促进战略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
第六条 西城区有关部门对落地企业是否属于被引入企业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给予相关专门服务机构奖励。引入企业过程中涉及多家服务机构的,由西城区有关部门和被引入企业共同认定唯一的专门服务机构。对于西城区有关部门和专门服务机构联合引入的企业,给予专门服务机构不超过其独立引入企业情况下一半的奖励。
(一)引荐落户奖
根据被引入企业注册资本情况给予奖励。自被引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最近一个完整年度,结合被引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情况,给予专门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二)引荐贡献奖
根据被引入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奖励。自被引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连续两个完整年度,结合被引入企业对区域高质量发展作出的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专门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三)引荐特别奖
根据被引入企业类型给予奖励。被引入企业为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总部或其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GaWC世界城市名册》企业;中外知名管理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总部;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总部、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给予专门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专门服务机构引入企业应遵循事先备案原则,经事先备案后引入的企业,专门服务机构方可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专门服务机构于每年年初向西城区有关部门提交奖励申报材料。西城区有关部门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按流程予以奖励。若被引入企业自落地起五年内迁出西城区,相关专门服务机构应当退回获得的各项奖励。
第八条 服务机构在开展投资促进工作中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的行为,西城区有关部门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措施与西城区正在实施的其他奖励政策有交叉的,服务机构可择优选择适用其中之一,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市级相关政策变动,本措施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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