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1〕216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我们制定了《昌平区企业投资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昌平区企业投资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1〕216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未来科学城、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昌平组团、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范围内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
二、工作目标
(一)促进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全市产业准入标准和鼓励政策,明确出让土地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创新能力、节能环保等要求,通过政府事先告知出让地标准,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市场化方式遴选高质量的项目落地。
(二)落实企业主体地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以“标准+承诺”最大限度精简审批环节,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
(三)强化项目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建立健全高效、透明、协同的监管体系和信用惩戒机制,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服务转变,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风气。
三、主要任务
包括出让前准备、标准地出让、承诺制审批、政府配套服务、强化监督管理五大部分。
(一)出让前准备
1.区域评估。在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或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同步开展区域评估工作,评审结论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逐步实现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关专项评价评审。具体包括区域水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区域交通影响评估、区域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节能评估等工作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评估评价工作。(责任部门: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生命科学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管委会、科技园区管委会、规自昌平分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文旅局、区地震局、区发改委)
2.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编制。以北京市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和各审批部门权力清单为基础,制定承诺制改革试点承诺事项清单。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审批部门编制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以条目式综合告知单形式一次性全部列出企业承诺事项和应当遵照执行的条件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应的监管验收要求、企业承诺效力、不履行承诺的惩戒措施等。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应适时修订,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增加承诺事项。(责任部门: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文旅局、区地震局、区发改委、区人防办、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委)
(二)标准地出让
3.地块定标及履约监管协议制定。地块所在园区管委会联合区经信局组织开展地块定标审查工作,结合不同产业特点,提出拟出让地块经济效益、创新特色、资源消耗等控制性指标,明确企业承诺达标事项监管措施、验收办法和违约责任,制定“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报区政府审议通过。(责任部门: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生命科学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管委会、科技园区管委会、区经信局)
4.按标出让。规自昌平分局根据审议通过的“标准地”地块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发布“标准地”出让公告,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工作。企业竞得土地后,与规自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步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责任部门:规自昌平分局、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生命科学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管委会、科技园区管委会)
(三)承诺制审批
5.企业纳入承诺制试点。对拟参与承诺制改革试点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园区管委会可在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中明确纳入承诺制试点的意见,或者出具同意纳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告知函。(责任部门: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生命科学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管委会、科技园区管委会)
6.技术方案服务。企业自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技术方案,各审批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缩短后续审批时限。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实行专人指导和带办,指定窗口统一受理。区规自分局牵头,提前与企业对接,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机制,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为施工许可手续做好准备。(责任部门: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规自分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文旅局、区地震局、区人防办、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委、区住建委)
7.开展承诺审批。项目单位拿地后,除法律法规或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外,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对技术方案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按照企业承诺事项及技术方案备案内容开展审批或备案。(责任部门: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规自分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文旅局、区地震局、区人防办、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委)
8.取得开工许可。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签订施工合同,承诺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区住建委即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启动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责任部门:区住建委)
(四)政府配套服务
9.市政配套服务。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热、通信等市政接入条件,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必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市政服务水平;在项目建设阶段,进一步提高水、电、气、热、通信等设施报装接入效率。(区规自分局、区城管委、区水务局、供电公司、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生命科学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管委会、科技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监督管理
10.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监管部门和所在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联合监察执法机制。按照前期企业承诺事项加强监督管理,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标准规范建设。按“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准入、审批服务、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信用监管等协同机制,实现覆盖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研究产业用地全过程监管规范,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等。(各审批部门、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生命科学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管委会、科技园区管委会、各属地政府)
11.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对项目进行对标验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企业组织参建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自查后,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提交综合告知承诺书等材料申请联合验收。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责任部门:区住建委)
12.达产复核。所在园区管委会定期跟踪调度项目进展,开展达产复核工作。项目在达产期限届满前,根据履约协议中确定的经济效益、创新特色、资源消耗等指标标准开展达产复核验收。(责任部门: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生命科学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管委会、科技园区管委会)
13.违约管理。因项目方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或未按约定的建设进度完成竣工的,或未通过“标准地”指标验收的,或达产复核不合格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责任部门:区住建委、规自昌平分局、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生命科学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管委会、科技园区管委会)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1月至6月)
加快推进试点区域土地储备整理,结合试点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同步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按照审批服务事项,梳理采取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第二阶段:试点实施阶段(2022年7月至12月)
选取1-2个新供产业用地为试点,落实“承诺制”改革方案,细化操作流程,全面推进“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全链条式改革。
第三阶段:评估推广阶段
加快推进试点范围内街区层面的区域综合评估,逐步全面推进“标准地”出让与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过程监管、完善政府配套服务,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点研究协调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监管效能,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同时要加强对一线办事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其牢固树立主动服务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和专业精神,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共同推进改革政策措施落地。
(三)积极宣传引导。边推进边改进边提升,不断深化总结“区域性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改革模式,健全协同配套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项目办理流程的宣传和解读,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调动社会各界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改革深入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四)做好工作衔接。试点项目涉及市级审批职权的,原则上下放或委托区级行使,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市级部门加强沟通,做好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密切协作、沟通协调、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五)强化信用监管。结合告知承诺事项实际情况,审批部门可将未履行承诺失信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所有失信行为均进行记录,并根据失信情节采取差异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失信修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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