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营商环境改革的各项措施。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凝聚共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正常入学、确保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确保外籍子女正常入学等各项工作,增加教育多样化选择,大力引入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努力营造优质教育环境,提升教育满意度。
第二章 政策保障
第二条 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正常入学。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我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的,依据家庭实际居住地就近协调入学。
第三条 确保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正常入学。为保障我区非京籍适龄儿童入学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出台由区政府印发的《平谷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让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安下家、放下心”。
第四条 确保外籍子女正常入学。拟就读我区普通中小学的外籍子女,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本人在我区工作相关材料,以及学生本人外国护照,有效中国入境签证或停留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在我区居住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幼小初招生办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依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
第五条 做好重点企业人才子女教育公共服务保障。保障企业范围及人员:纳入市级“服务包”的重点企业的高管人才[高管是指董事长、总裁、CEO、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应在本企业任职2年以上(含)、在京连续缴纳个税和社保2年以上(含)]和核心技术人才[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引进人才标准的各类人才,应在本企业任职2年以上(含)、在京连续缴纳个税和社保2年以上(含)];在平谷区注册且纳税额排名前30名的重点企业管理人员、重点扶持的高成长企业管理人员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引进高新技术人员。符合入学保障标准的企业人才,其子女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可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和我区入学政策,就近协调入学(优先保障纳入市级“服务包”的重点企业中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量前100名企业和十大高精尖企业;对特殊贡献的企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一事一议”)。区内企业,向我委提出入学保障申请;区外企业,由市发改委将名单函告市教委,我委依据市教委下发名单予以保障入学发名单予以保障入学。
第三章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第六条 引入基础教育阶段优质民办教育资源
(一)引入具备优质市级示范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所。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服务,可享受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关于非营利普惠性幼儿园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规定。
(二)鼓励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的社会教育资源,举办具有国际特色的高质量民办幼儿园或民办高级中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形式开展国际化特色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保障权益
(一)引入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残疾幼儿享有同等教育部门办园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二)引入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及教职员工对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规定的,对符合相关条件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托入学方面给予支持。
(三)引入民办学校、机构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依规办学,对于存在长期未开展办学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群众举报较多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学校、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前期已享受的奖励扶持政策应全额给予退还前期已享受的奖励扶持政策应全额给予退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本着“加强服务、专人负责、定期回访”的原则,成立200领导小组,做好教育保障工作,由教委主任担任组长,教育考试中心和规划科等相关科室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强化督导问效。区教委加强督促检查,实行跟踪问效,并进行实时反馈、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对于工作开展不及时、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到位的相关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办法有关具体规定由区教委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