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支持创业就业中的作用,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8〕1911号)、《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京财金融〔2020〕1159号)、《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京财金融〔2020〕268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增量扩面助力更多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行动方案>的通知》(银管发〔2021〕118号)的规定,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情况,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贴息借款人是指申请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是指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与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签约,并承担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辖内试点银行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管发〔2021〕78号)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用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是指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用于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
第二章 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额度、期限
第九条 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为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资信良好,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主体。
第十条 对于个人借款人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对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需在经开区注册经营,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企业信用良好,信用情况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经营范围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创业担保基金不担保、财政贴息资金不贴息。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等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经开区财政审计局据实贴息。除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允许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于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三章 个人借款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贴息个人借款人经注册地所在区签约担保机构担保,在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时填写《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以下简称:《个创贷贴息委托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身份材料,经办银行核对《个创贷贴息委托书》与提交材料相应信息一致的,《个创贷贴息委托书》与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人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经办银行核对:
(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小微企业借款人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小微企业借款人到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借款人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经签约担保机构担保,在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时填写《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以下简称:《企创贷贴息委托书》)(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身份材料,经办银行核对《企创贷贴息委托书》与提交材料相应信息一致的,《企创贷贴息委托书》与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贴息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经办银行核对: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十九条 按经开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数据统计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送准确真实完整的待贴息数据。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在每季度收到人行营业管理部发送的各经办银行的待贴息数据后,做好贴息资金审核并按季度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在每年收到人行营业管理部统计的上年度各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的奖补资金数据后,及时做好年度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拨付。
第七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部门可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经开区财政审计局会同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及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研究协调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工作中财政贴息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二十四条 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随中央及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已执行国家、北京市、经开区出台的相关贴息支持政策的,从优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具体规定的,按照北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
2.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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