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政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4年1月25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见附件2)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对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创新要素集聚、创新主体活跃、创新活动密集、创新生态优良、引领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创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支持办法》。
二、支持对象都分别是什么?
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
三、支持方式有哪些?
项目资金支持、奖励和补贴三种方式,其中项目资金支持包括项目前补助和项目后补助。
四、主要内容及关键词诠释
全文共八章二十六条,分别从培育创新主体、应用场景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引育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生态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办法》第五条中“新建研发机构”指成为独立法人并配备专职研发相关工作人员,在区内建设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等设施的实际研发场地,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企业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办法》第六条中“新增国家级研发机构”是指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家级政府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的机构,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企业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新增市级研发机构”是指被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市级政府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的机构,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企业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办法》第七条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指经国家工信部备案且取得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
《办法》第八条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信息后纳入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办法》第九条中“新技术、新的科研项目”经过项目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流程后,按照项目研发投资总额的3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办法》第十一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评估,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年补贴租金总额的50%,连续补贴三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首次评估获得支持后,第二、三年均须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可获得当年补贴。享受政策支持期间改变房屋用途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资金。
《办法》第十二条 “对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独立法人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审,给予项目标的额2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办法》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为独立法人,经评审,按引进项目标的额的5%,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科技人才”的评选按照石景山区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进行评选,对推荐入选的科技人才,按相关人才政策给予人才住房、健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服务。
《办法》第十七条中 软科学研究包括科技咨询、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和产业研究等,课题承担机构按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通过招投标、询价等方式确定第三方智库机构。
《办法》第十八条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创业孵化机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经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创业孵化机构。“高校”指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办学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
《办法》第二十条中“科技创新活动”已举办完成,根据参加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予以补贴。“实际支出费用”指扣除相关部门补贴或相关企业赞助等资金,由申报本条政策的主体实际支出的费用。同一组织方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五、兑现方式
本办法中所称补贴、奖励和支持,依据当年征集兑现通知进行申报,按相关规定开展组织征集、论证评审等工作,并经区政府会议审议后予以兑现。
六、修订说明
1.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要求,将原文涉及特定经营者、地域限制、准入或退出、税收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将机构改革后单位名称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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