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规范和加强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北京市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并由怀柔区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为实现怀柔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怀柔区科技发展规划,由区科委支持在怀柔地区注册并经营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区科委。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委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与论证的个人。
第六条 区科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审议、确定立项项目,组织立项方案论证,下达项目任务,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项目调整和撤销;
(三)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区科技经费;
(四)对执行中的项目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
(六)开展项目档案工作管理;
(七)开展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管理;
(八)开展项目的绩效考评管理,考评管理对象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配合区科委完成《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论证,进行项目招标工作,与区科委签订《任务书》;
(二)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善科研管理和科研财务制度;
(三)负责项目实施,及时向区科委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件,提出项目调整和撤销申请;
(四)配合区科委完成项目验收、科技报告撰写和提交、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助区科委完成项目绩效考评,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及技术保密工作;
(五)负责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六)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
(七)完成区科委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受区科委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原则,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立项方案论证、验收评议等环节的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怀柔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条件;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三)具备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制度,
(四)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项目执行中所使用的专利为自有或授权使用,有书面授权书。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在职;
(三)学术造诣高、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
(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科技专家应从事与所咨询项目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有突出业绩,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财务专家应从事财务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包括6个基本程序:项目征集、项目形式审查、项目初评、报主管区长审定、项目论证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三条 项目征集。区科委采取公开征集的形式面向社会征集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在征集期限内向区科委提交《实施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形式审查。区科委对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有效申报项目进行统计、整理、分类。
第十五条 项目初评。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送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立项必要性、设置合理性、研究内容、技术方案及承担单位实际完成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对每个项目填写专家评审意见。区科委根据专家初评结果对项目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报主管区长审定。区科委负责将项目初评结果向区主管领导汇报,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论证。区科委对于拟支持项目组织专家论证。针对项目立项必要性、设置合理性、研究内容、技术方案、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合理且具有考核性、效益是否量化且具有考核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最终确定支持的项目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签订《任务书》。区政府批复后,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区科委签字、盖章,确定项目立项。《任务书》等同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日常沟通、指导评估、监督检查等形式。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15日前完成《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区科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大事件”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在项目的实施中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出现严重影响《任务书》实施效果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发生重大进展,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突破,超过预期目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发生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区科委报告;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撤销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委批准后执行。区科委也可根据执行情况做出项目调整、撤销决定。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北京市或怀柔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区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剩余区科技经费。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项目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期满前两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任务期满之后的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确认表》、《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区科委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
(三)区科委根据《任务书》和《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区科委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确认表》。
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并按照撤销项目处理:
(一)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量不足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任务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区科委提出申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中应包括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 区科委依据《任务书》,按第一次拨付总区科技经费的8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拨款程序拨付区科技经费。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经费结算与返还。
(一)对于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区科技经费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实施期结束后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进行经费审计,按区科委的撤销处理意见和审计结果返还相应区科技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科委从事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承担项目及其中的任务。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拨付区科技经费、追回区科技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资格三年。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论证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区科委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区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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