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信【202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海淀区一般性制造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一般性制造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海淀区一般性制造业及高端制造业中比较优势不突出的生产加工环节调整退出,依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海淀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海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一般性制造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用于落实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疏解非首都功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引导一般性制造业及高端制造业中比较优势不突出的生产加工环节调整退出。
奖励资金从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区科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共同管理。
区科信局负责制定全区一般性制造业年度调整退出计划和预算安排,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和街镇开展调整退出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验收,对街镇报送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区科信局制定一般性制造业年度调整退出计划,参与调整退出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验收,核定和出具污染物排放证明。
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科信局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拨付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置受影响职工和出具参保职工人数证明。
区税务局负责核定生产经营单位区级财政贡献,出具生产经营单位区级财政贡献证明。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确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并出具证明。
街镇负责制定辖区内一般性制造业年度调整退出计划,报区科信局核准后组织实施,参与调整退出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验收,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区科信局审核,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
第五条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引导一般性制造业、特别是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及高端制造业中比较优势不突出的生产加工环节主动调整退出。
(二)引导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利用腾退土地和空间资源,主动调整业态,促进集体经济提质增效。
(三)鼓励街镇加强统筹规划、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第六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如下:
(一)按要求完成调整退出并通过现场核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含具有相应生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或其出资人。
(二)因生产经营单位调整退出而蒙受经济损失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完成年度调整退出计划的街镇。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均不在支持范围内:
(一)已享受征收补偿政策及其它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终止原承包(租赁)合同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经法定程序予以强制退出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在海淀区无实际生产加工环节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 奖励资金标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奖励资金标准如下:
(一)奖励资金指标
1.污染物减排量:是指企业调整退出所减少的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总和。
污染物排放基数采用最近三个年度(不含调整退出当年)内某一正常生产年度的数据,减排量计算公式如下:
污染物减排量(吨)=生产经营单位调整退出前某一正常生产年度污染物排放量(吨)-生产经营单位调整退出后年度污染物排放量(吨)。
2.受影响参保职工人数: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调整退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参保职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受影响参保职工人数=调整退出前参保职工人数(须连续6个月缴纳社保资金,以社保数据为准)-调整退出后参保职工人数(以社保数据为准)。调整退出前、后的时间跨度不能超过24个月。
3.区级财政贡献: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区级财政贡献的年度总额。
4.污染物减排量由区生态环境局核定出具,区级财政贡献由区税务局核定出具,受影响参保职工人数由区人力社保局按规定出具。
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减排核算材料的,减排量以0计。
(二)奖励资金额度
1.污染物减排量(Pr)按照如下标准核定奖励资金额度:
污染物减排量Pr(吨) 0≤Pr≤0.01 0.01<Pr≤0.03 0.03<Pr≤0.06 0.06<Pr≤0.08 0.08<Pr≤0.1
奖励资金额度(万元) 10 20 30 40 50
污染物减排量Pr(吨) 0.1
奖励资金额度(万元) 100 150 200 250 300
2.受影响参保职工人数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核定奖励资金额度。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区级财政贡献按照最近三个年度(不含调整退出当年)的平均数核定。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生产经营单位奖励资金总额为按照污染物减排量、受影响参保职工人数和区级财政贡献三项指标核定的奖励资金额度之和。
5.对于疏解非首都功能贡献特别大、情况特殊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可由区政府另行确定奖励资金标准。
第九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标准如下:
按照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调整退出生产经营单位或其它承包(承租)人直接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和未结算年度数计算奖励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奖励资金额度=约定的合同金额×未结算年度数。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未结算年度数指自承包(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调整退出生产经营单位或其它承包(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此期间应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但实际未结算合同金额的年度数,未结算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照未结算月度数计算,未结算年度数超过三年的,按照三年计算。在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终止承包(租赁)合同的,不再给予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
依据本办法给予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奖励资金记入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第十条 街镇奖励资金标准
完成年度调整退出计划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街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给予街镇的奖励资金可用于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综合执法、街镇规划、奖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与调整退出相关的工作,由街镇统筹使用。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须在海淀区注册、纳税、从事生产加工,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完成主要设备(生产线)拆除。
(二)已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三)短期内无法拆除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承诺永久停产,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要设备(生产线),且在营业执照中去除相关生产加工环节。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须通过区科信局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的现场核查验收以及市级核查验收。
第五章 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区科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制定全区一般性制造业年度调整退出计划,相关街镇根据全区计划制定辖区内一般性制造业年度调整退出计划,报区科信局核准。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调整退出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调整退出后,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街镇提出验收申请,区科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第十五条 通过现场核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属地街镇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经属地街镇审查合格后,由属地街镇向区科信局提交以下材料:
1.《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1);
2.《20年街/镇调整退出一般性制造业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
3.《20年街/镇调整退出一般性制造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4.生产经营单位注销核准通知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新、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生产经营单位公章);
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和设备拆除(前后对比)的影像资料;
6.短期内无法拆除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的《永久停产承诺》原件(见附件4);
7.生产经营单位与受影响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生产经营单位公章);
8.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置说明原件(加盖生产经营单位公章);
9.信用承诺书原件(模板见附件5)。
第十六条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核查验收后,由区科信局向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函询污染物减排量、受影响参保职工人数、区级财政贡献和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十七条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核查验收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街镇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经属地街镇审查合格后,由属地街镇向区科信局提交以下材料:
1.《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1);
2.原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和镇政府公章);
3.终止原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和镇政府公章);
4.信用承诺书原件(模板见附件5);
5.镇政府出具的集体土地证明。
第十八条 区科信局对街镇报送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审核结果向区财政局提交拨付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区科信局提交的拨付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按照审定结果将资金拨付至相关街镇,由相关街镇拨付至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违背停产承诺、骗取奖励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实施必要的惩戒。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止已调整退出的一般性制造业出现反弹,严禁新增一般性制造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2019年和2020年完成调整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海淀区一般性制造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办法》(海经信办发〔2017〕2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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