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全社会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的管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加强基础研究的有关部署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政府令〔2024〕3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设立,支持在商定的自然科学领域内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科学基金。
联合资助方一般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人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公益基金会等。
第三条 联合基金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参照自然科学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联合基金旨在引导和整合多方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遵循统筹布局、需求牵引、聚焦前沿、开放合作的原则,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 联合基金设立
第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审定联合基金的设立事项,对联合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
联合基金的设立,须由联合资助方提出申请,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定后,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领域、经费投入情况、合作期限、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六条 根据联合资助方的性质,联合基金一般可分为市区联合基金、行业联合基金、其他联合基金等。
1.市区联合基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共同设立,主要聚焦服务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需求。
2.行业联合基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代表性企业等共同设立,主要聚焦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
3.其他联合基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公益基金会等共同设立,支持在商定的领域内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人才培养工作。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根据联合基金发展需求,调整、增设联合基金类型并研究决定其经费管理、组织实施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市区联合基金年度经费规模原则上每支不低于5000万元,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出资比例不高于五分之一,联合资助方对单一企业年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公益基金会等出资参与行业联合基金和其他联合基金,其年度经费规模、出资比例以合作协议为准。
第八条 联合资助方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重视科技创新工作。
第九条 单一企业等社会力量作为联合资助方年出资额达到3000万元者,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批准后可予以冠名,冠名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三章 联合基金组织实施
第十条 联合基金一般应设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联合基金项目指南、拟资助方案、经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的审定。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代表、联合资助方代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构成。管理委员会组成人选建议方案由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提出,报基金委审定。
管理委员会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决策,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为有效。提请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必须表决形成决议的,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以捐资形式设立的联合基金可不设管理委员会,相关联合基金的项目指南、拟资助方案、经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由基金委审定。
第十一条 基金办负责联合基金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可设置重点项目、培育项目等项目类型。
重点项目主要围绕特定区域或行业当前重点发展方向中遇到的瓶颈问题和关键技术需求,引导科学技术人员开展攻关,原则上资助强度每项不低于100万元。
培育项目主要围绕领域学科前沿、新兴发展方向,引导科学技术人员开展探索研究,原则上资助强度每项不超过50万元。
项目类型可根据联合基金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领域,充分发挥自身资源禀赋与比较优势,结合发展需求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但不得为特定主体定向设题。
基金办根据合作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指南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指南,项目指南经管理委员会或基金委审定后发布。
第十四条 基金办根据《管理办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京科发〔2025〕8号),开展联合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工作,一般包括初步审查、通讯评审或会议初评、会议评审、管理委员会或基金委审定、拟资助项目公示、任务书签订、组织实施、项目交流、结题验收等。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3〕2110号)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包干制及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促进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成果转化,联合基金参与各方应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
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应每季度与联合资助方开展交流与对接。
企业等联合资助方应积极参与资助项目交流与对接,为项目开展与实施提供必要条件,推动联合基金资助项目产出成果的转移转化。
相关区级科技部门应做好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有关论文、专著等),须注明获得“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联合基金资助编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Supported by Beiji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ing number)”。其中,重点项目以联合基金资助编号为第一顺序标注的代表性成果应当不少于1项。与资助项目无关的成果不得标注联合基金资助编号。未标注联合基金资助编号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的科技成果不计入项目成果。
第十八条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为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在协商一致并经知识产权方同意,出资企业可以对相关联合基金项目研究成果享有5年的优先使用权,具体使用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章 联合基金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联合基金经费由市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出资、其他组织机构出资等组成。
第二十条 联合基金经费纳入基金办预算管理,由基金办负责统筹管理使用。联合资助方应按照联合基金合作协议约定进行经费拨付。联合资助方对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有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基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联合基金项目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联合基金年度经费如有结余,属于市财政经费的部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属于联合资助方经费的部分,纳入基金办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继续用于联合基金项目资助。
联合基金合作终止后,如有经费结余,按联合基金经费出资比例退回至相应联合资助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且在执行期的联合基金合作协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