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主体:
为做好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现行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将《实施办法》第七条中“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或当年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修改为: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在惩戒期的严重失信记录。《实施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