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顺义区关于促进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已经2025年8月14日第130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顺义区关于促进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顺义区平原新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年—2030年)》的指示精神,提升产业金融赋能质效,全力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吸引更多优质金融机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聚,推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结合顺义区产业金融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机构、产业引导基金等各类优质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的优质企业及符合顺义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 金融机构发展支持
第三条 鼓励新注册金融机构发展,给予开办费用支持。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10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000万元;3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3000万元;5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40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5000万元。
(二)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投资类、资产管理类、金融科技类、金融服务类等涉金融经营主体,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5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1000万元;3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1500万元;5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0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2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银行类、保险类、证券类金融机构提档升级。对于新设银行一级分行的,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对于新设银行二级分行及保险、证券分公司的,给予资金支持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稳定经营。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按年度申请稳定经营支持。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按当年实现营业收入,3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000万元;5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3000万元;100亿元(含)-15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4000万元;150亿元(含)-2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5000万元;200亿元(含)-25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6000万元;250亿元(含)-3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7000万元;3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8000万元。
(二)保险类金融机构,按当年实现营业收入,5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100亿元(含)-2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1000万元;2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2000万元。
(三)其他类金融机构,按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0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000万元;3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250万元;50亿元(含)-8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500万元;8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75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3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管理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持续展业经营。按当年实现资产管理规模,1000亿元(含)-20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00万元;2000亿元(含)-30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400万元;3000亿元(含)-40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600万元;4000亿元(含)-50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800万元;50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1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和所管理的基金扩大投资规模,助力实体产业发展,给予基金管理公司资金支持。
(一)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外实际投资规模累计达到1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50万元;5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100万元;100亿元(含)-2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00万元;200亿元(含)-3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300万元;300亿元(含)-5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400万元;5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对于顺义区出资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顺义区出资部分予以剔除。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内企业,支持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每投资1亿元(含)可额外给予资金支持50万元。对于已达成返投区内企业约定的,约定返投部分予以剔除。此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实际资产管理规模累计达到2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30万元;达到100亿元(含)-2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100万元;达到200亿元(含)-5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200万元;达到500亿元(含)-8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300万元;达到800亿元(含)-1000亿元的,给予资金支持400万元;达到10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500万元。
(三)对获批北京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资格或北京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资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其管理的试点基金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给予资金支持150万元。
(四)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含QFLP试点基金)实现项目退出时,根据机构募集资金规模、投资方向、投资区内企业规模等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情况最高给予资金支持1000万元。
上述(一)(二)机构在达到更高档次对外实际投资规模或实际资产管理规模时,可按该高档次补齐差额。
第三章 企业成长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给予相应支持。
(一)企业向证监局报送辅导申请并被受理后,给予资金支持400万元;企业向交易所报送申请材料并被受理后,给予资金支持600万元。企业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递交申请材料的,给予资金支持400万元。新注册的企业,已完成上述步骤的,可享受上述资金支持。
(二)培育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资金支持150万元;培育支持企业在创新层直接挂牌,给予资金支持250万元。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或升层后,根据所属市场补齐差额。
(三)培育支持企业定向增发,定向增发额度在3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定向增发额度的0.3%的给予企业资金支持;1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定向增发额度的0.4%给予企业资金支持;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定向增发额度的0.5%给予企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培育支持企业并购交易,并购交易额度在3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并购交易额度的0.8%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并购交易额度在1亿元(含)-2亿元的,按照并购交易额度的1%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并购交易额度在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并购交易额度的1.5%给予企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服务机构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在服务企业向交易所报送申请材料并被受理后,每家给予资金支持200万元。服务符合标准的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后,每家给予资金支持50万元。服务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后,每家给予资金支持100万元。服务机构服务每家企业只享受首阶段资金支持。
第四章 产融合作支持
第九条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助力独角兽、隐形冠军、国家和北京市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2025年1月1日至政策有效期内,向银行申请贷款且签订贷款合同并实际取得贷款的,按照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不含罚息等非正常的利息支出,补贴金额不超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金额的50%,且贷款利率需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不超过50BP),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贴息不超过50万元(含)。
(二)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应在按期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年度补贴金额为1000万元,按照申请补贴时间用完为止,申请补贴的贷款应无逾期等违约行为,补贴资金在履约完毕后一并支付(借款主体同笔贷款享受过市区两级同类政策支持的,不再适用本条款)。
第十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助力独角兽、隐形冠军、国家和北京市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打通融资卡点。
(一)设立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池年度总规模2000万元。鼓励银行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对经充分尽调后发放信用贷款并出现贷款清偿逾期超过6个月的,经银行申请可由风险补偿资金对逾期贷款的信用敞口部分按50%进行补偿,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二)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池年度总规模2000万元。担保公司经充分尽调后为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的,若出现贷款清偿逾期,由担保公司先行按照银担合作条件向银行进行代偿,在代偿6个月后采取有效措施仍未追回且未达成其他还款安排的,经担保公司申请可由风险补偿资金对代偿的信用敞口部分按50%进行补偿,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含)。
(三)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已获得风险补偿的银行和担保公司如收回逾期贷款或代偿资金,且收回金额与已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之和超过贷款本息金额或实际代偿金额的,应在收回逾期贷款或代偿资金60日内将超过贷款本息金额部分或实际代偿金额部分归还至风险补偿资金池。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银行和担保公司申报及支持企业情况,合理分配确定补偿额度。
第五章 其他配套经营发展支持
第十一条 坚持服务导向,促进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
(一)为符合条件的优质金融机构、企业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应届毕业生落户及工作居住证。
(二)积极协调区内教育资源,为优质金融机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解决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三)积极协调区内现有房源,为优质金融机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办理企业人才公共租赁型住房。
(四)建立重点金融机构、企业日常服务绿色通道,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账户开立等方面提供全流程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政策支持的市场主体应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 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请。对符合本办法政策支持的金融机构、企业,需进行综合考量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的金融机构、企业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准确提供申请材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政策支持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回政策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的金融机构、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区内其他部门出台的同一类型的政策支持。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4年度,有相关金融机构、企业符合本办法支持条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顺义区关于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支持办法》(顺金融发〔2023〕7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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