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优化中关村科学城科技攻关组织机制,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市区重点产业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特制定《中关村科学城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科学城管委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海淀区财政局
2025年9月2日
中关村科学城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优化中关村科学城科技攻关组织机制,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市区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与协同攻关,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关村科学城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中关村科学城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的创新攻关支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均纳入项目预算统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科学安排。聚焦国家战略,围绕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需求,注重加强统筹、科学规划,避免资金重复浪费。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持对象获得的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对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海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中关村科学城的预算审核、资金下达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经费的支持方式及支出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一般采取事前补助方式,在开展前直接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探索开展后补助、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支出范围及标准结合科技创新项目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组织过程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项目的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
(一)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目标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
(三)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财务助理的劳务性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及管理费用。绩效支出是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
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资金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第九条 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预算科目。精简费用测算说明,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第十条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其他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研究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二条 项目下设子项目的,每个子项目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子项目预算,由牵头单位汇总形成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优化评审流程。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管委会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项目指南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资助项目和其他按有关规定可不参加预算评审及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管委会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整体预算,项目支持总金额小于5000万元,报主任会审议,项目支持总金额大于5000万元(含),报工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与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项目预算作为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管委会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要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拨付项目经费。项目下设子项目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子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经费。子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管理
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和内控制度,以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承担单位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
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变更属于重大预算调整,应报管委会审议,项目支持总金额小于5000万元,报主任会审议,项目支持总金额大于5000万元(含),报工委会审议。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年度结存经费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对于按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项目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停拨项目经费、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四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账目与资产清理,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专项经费资助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结题财务审计。专项经费资助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表。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或决算报表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简化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管委会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立项向重结果转变,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和科研成果转化、落地等情况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按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核定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 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完成目标任务的,拨付全部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
第五章 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管理工作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决策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经费和其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擅自拖延经费拨付。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积极开展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调剂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关联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作为项目立项及科技经费安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服务体系建设处、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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