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优化中关村科学城科技攻关组织机制,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市区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与协同攻关,特制定《中关村科学城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经科学城管委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中关村科学城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
(印发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优化中关村科学城科技攻关组织机制,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市区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与协同攻关,根据《海淀区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实施方案(2024-2027年)》、《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实施,财政资金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资助的“揭榜挂帅”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揭榜挂帅”项目,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制定发布“榜单”,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分为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和企业出题项目两类。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本区高质量发展,重点面向支撑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攻关需求。企业出题项目聚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面向本区重点产业企业急需的重大装备、重点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攻关需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是“揭榜挂帅”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揭榜挂帅”制度规范,遴选技术需求和编制榜单,组织张榜、揭榜、评审和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管委会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技术需求方主要负责提出技术需求,明确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技术指标和产业化指标、时限要求、成果归属等。技术需求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投入相应的项目经费,并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必要技术支持。技术需求方可参与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验收,应用与转化项目成果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即揭榜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榜单编制、发布和揭榜
第九条 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由管委会通过需求征集、调研论证等方式凝练技术需求,组织编制榜单。企业出题项目由企业根据本单位产品和技术研发应用需要,提出拟通过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攻关解决的技术需求。管委会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编制形成榜单。
第十条 技术需求应明确任务内容、考核指标、实施周期、成果交付要求、资助经费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需求导向。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要广泛调研行业内企业需求,综合研判行业发展和技术发展趋势,凝练行业共性技术需求;企业出题项目要发挥出题者作用,依托技术需求方识别制约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零部件、材料、工艺等攻关需求,需求内容应在国内同类技术中具有首创性和先进性,并聚焦技术需求方自身研发生产实际所需及创新场景开放应用,通过项目实施能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成果应用转化。
(二)技术需求应以形成实际产品和产业实际应用为目的,任务内容清晰,技术指标明确具体、可考核,拟交付的成果技术成熟度高,项目总投入和拟资助财政资金合理。
第十一条 榜单以“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在中关村科学城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北京市“京策”平台公开发布。坚持唯求实效,以能否解决问题为衡量标准,榜单申报“不设门槛”,牵头申报和参与单位无注册地要求,项目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包括创新联合体在内的各类科研主体申报,鼓励跨区域合作攻关,鼓励技术跨界应用和产学研合作揭榜。对于非公开项目可以采用定向发布或者限定范围发布。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项目评审与预算评审、行政决策、任务书签订等环节。
第十三条 管委会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与预算评审,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不得将预算编制的细致程度作为论证预算的主要因素。
第十四条 论证专家组应涵盖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原则上由七人以上(含七人)单数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两名且不超过总人数的30%。
对企业出题项目,需会同技术需求方组成专家组。评审前,技术需求方可采取现场考察等形式,对承担单位或团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立项评审考评依据。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条榜单任务立项1项。对于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攻关任务,可根据揭榜、评估或评审的实际情况,采取“赛马制”形式,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实施过程中,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依据预算评审和项目论证结果,履行管委会内部决策程序后,形成最终支持方案,通过中关村科学城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拟立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非公开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应及时与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由承担单位与管委会签订任务书,企业出题项目由承担单位与管委会、技术需求方签订三方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和节点目标、考核方式、知识产权归属、拨款方式等内容后,完成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在项目任务书中约定各方具体分配方式。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各方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对于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于实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开展过程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和终止情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实施期结束后将不予以受理;管委会也可直接提出终止的处理意见。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一)重大调整事项包括:
1.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
2.调整项目总预算。
3.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事项包括:
1.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市场、技术预测不准确,项目继续实施将导致原定目标失效。
3.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4.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无法正常进行。
5.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6.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与有关方充分沟通并积极协调解决。对于终止的项目,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调研或专家论证结果下达处理意见。承担单位自收到终止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管委会采用综合绩效评价方式进行。强化对技术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严格按照考核指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考核,突出技术需求方、最终用户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提前完成揭榜任务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包括材料准备、专家评议、结论下达三个环节。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管委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100万元及以上项目)或资金决算报表(100万元以下项目)。
(三)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开展。评价专家组一般应由七人以上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主要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论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合规合理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为通过。
(二)项目在综合绩效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未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的。
2.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的。
3.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4.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5.未对项目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拨、转移项目经费,承诺自筹经费配套不到位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结题。
第二十六条 结论下达及信息公开
管委会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在评价结束1个月内,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应用
加强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完成目标任务的,拨付尾款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落地转化,在真实应用场景下开展实施应用。
第二十九条 信用与监督
对于技术需求方和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中存在故意串通作假、科研失信以及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在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奖励等方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限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服务体系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