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助力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海淀区关于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助力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的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风险,从普惠型综合科技保险统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根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助力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淀区重点关注的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材料、智能网联汽车、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重点产业的科技企业。
第二章 保障内容
第三条 开展普惠型综合科技保险统保,对重点领域内参保普惠型综合科技保险的小微科技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全额保费支持,原则上对单家企业支持三年,并根据开展效果适时扩大覆盖面。
支持对象:1.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科技企业需满足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年营收1000万元以下的条件。2.上一年度新认定或复核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标准:普惠型综合科技保险为涵盖研发类、财产类、责任类等相关科技保险的产品组合,单家企业保费金额上限2500元。
第四条 制定海淀区科技保险产品目录,对投保目录内保险产品的“专精特新”科技企业,最高按照实际支付保费50%给予“分级分类”保费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上限50万元。
支持对象:投保海淀区科技保险产品目录内科技保险的“专精特新”企业。
支持标准:研发类保险(科技企业研发及转化保险、生物医药临床试验责任险等)补贴比例50%,产品类保险(科技企业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险等)补贴比例50%,金融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补贴比例50%,财产类保险(科技企业财产保险、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等)补贴比例30%,责任类保险(网络安全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补贴比例30%,三首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在享受国家级或市级补贴80%基础上补贴20%。单家企业年度补贴上限50万元,且获得的各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自担保费。
第五条 对投保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商业航天领域创新型科技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上限300万元,并适时将支持范围扩展到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产业领域。
支持对象:投保“AI保”内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侵权险、网络数据损害险、网络安全险及集成电路首次流片险、卫星发射险、卫星在轨险等前沿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类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
支持标准:按照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贴(商业航天保险在享受市级补贴50%基础上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上限300万元,且获得的各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自担保费。对于落地的其他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保险,参考此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将于每年发布申报通知,通知发布后,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注册登陆“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bjhd.gov.cn/qyfw),选择政策服务—专项申报栏目进行在线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进行在线申报的同时,需按申报通知要求同步向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普惠型综合科技保险统保支持的小微科技企业,原则上由属地街镇统一进行申报、初审及纸质材料报送。申报普惠型综合科技保险统保支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由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统一进行申报、初审及纸质材料报送。
第八条 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将按照审核办法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复审、室务会审议和区政府会议审议,审核通过后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申报下一年度进行政策兑现工作。
第九条 普惠型综合科技保险统保支持资金将统一发放至承保的保险机构银行账户,其他支持资金将发放至申报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建立支持资金公示制度,确保支持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 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可取消其申报资格,支持资金尚未拨付的,不再继续拨付,已经拨付的,追回支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申报直接面向符合规定的企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受理材料。整个申报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做出不实宣传或承诺,可向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条款中涉及到政策交叉的,按照支持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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