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委、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职能机构,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工作决策部署,依据《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函〔2025〕16号)《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商资函〔2025〕13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当好“四个先锋”、打造“四个高地”要求,持续推进外资企业存量焕新和高质量发展,构建存量企业有获得感、全球企业有向往感的“近悦远来”服务体系,高水平推进创新红利、制度红利、市场红利叠加的“外资首选地”建设。
到2027年,按照“提级一批、链接一批”,促进外商投资稳规模、优结构,力争推进10个标志性外资重大项目、年新增外资企业150家左右,外资企业总量力争突破2000家,形成一批外资龙头企业“在亦庄、为全球”创新发展格局。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推动对外开放创新发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推进外资企业在亦庄实现“从单一生产基地向先进制造+区域总部+创新中心”升级。发挥“六区叠加”优势,推进亦庄综保区、国际医药创新公园等国际化产业建设,支持生物医药、机器人、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等外资项目落地发展。
第二条 支持外商投资多元布局。支持境外投资者实施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缴合同外资总额在2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的(房地产业除外),分别按实缴合同外资总额的1.5%、2%、2.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奖励比例可上浮0.5%,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最高支持比例不超过2.5%;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最高支持比例不超过3%。
第三条 鼓励跨国总部提级功能。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在亦庄布局,鼓励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进一步集聚研发创新、财资管理、投资决策、采购分销、供应链管理等多项功能。加强对跨国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服务力度,在研发创新便利、政务服务便利、数据要素流通便利、政企对接便利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条 推进研发中心开放融合。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聚合联动发展。对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当年给予8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认定后第二年实缴合同外资总额达到2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认定后第三年实缴合同外资总额累计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且累计完成5项及以上专利成果的,给予6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中,对经母公司授权属于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且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美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母公司全球研发投入的比例不低于10%的,认定当年予以1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认定后第二年实缴合同外资总额达到4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9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认定后第三年实缴合同外资总额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且累计完成10项及以上专利成果的,给予90万元人民币奖励。本条款可与第二条款叠加申请。
第五条 提升国际园区服务品质。加强外资企业国际产业园区生态化服务供给,持续开展为外资找伙伴、募人才、落场景等服务。对国际产业园区开展办公、生产、生活需求等国际化环境提升,投入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评审后,按实际投入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
第六条 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聚力打造一流类海外环境,加强国际人才公寓、国际学校、国际医疗中心等配套设施供给。健全涉外服务体系,集成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涉外审批事项“一门进、一窗办、一网通”。常态化开展外资企业圆桌会议,搭建政府与企业直接对话平台。建立外资企业高管观察员机制,形成“需求收集-措施迭代-效果反馈”的评估评价体系。
三、附则
本措施适用于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无近三年重大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对符合本措施支持范围的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北京市、经开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缴合同外资总额以商务部纳统金额为准,政策兑现金额以商务部反馈数据为依据。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结束。2024年6月印发出台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技管发〔2024〕13号)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京技管发〔2024〕14号)同时废止。涉及原政策中跨年度兑现条款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经开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经开区相关规定执行。
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商务金融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