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委、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职能机构,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外贸促稳提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外贸促稳提质的若干措施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工作决策部署,依据《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商贸发〔2024〕288号)《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商资函〔2025〕13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稳规模、提质量、优结构、促创新、拓市场,特制订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经开区产业高端化、开放型优势,大力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着力提升外贸产品竞争力,积极创新贸易方式,不断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对国际市场变化的快速响应能力,为首都对外开放注入更多“亦庄活力”,当好推进对外开放的先行者。
到2027年,按照“稳量提质、出海赋能、业态创新、全面服务”,全力推进抱团出海、品牌出海、搭船出海的“三海行动”,力争培育10家以上百亿级外贸企业、30家以上十亿级外贸企业、100家以上亿级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数量突破1.5万家,全面构建形成“高精尖+全球化”外贸新生态。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提升对外贸易能级。支持产业链全面融入全球市场,巩固电子信息、集成电路等产业外贸优势,做大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外贸增长点,推动机器人、人工智能、智能网联、商业航天、数字文化等未来产业出海布局,加快构建形成涵盖采购、生产、物流、金融等环节的外贸生态体系,推动“亦庄技术”“亦庄产品”“亦庄服务”走向世界。
第二条 推动外贸规模增长。全力支持企业稳订单、稳市场、稳份额,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支持重点外贸企业持续做大做强,推动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外贸企业成长壮大,助力企业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支持外贸企业合规。加大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建立动态化海关AEO高级认证培育企业机制,探索“协调员”服务体系。对首次获得海关AE0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对已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复审后再次获得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第四条 推进三海行动计划。实施“抱团出海”“品牌出海”“搭船出海”行动,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打响亦企出海品牌,充分发挥大企业资源和渠道,推动中小企业走向世界。对参与境外展会活动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补贴。相关费用包括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和展位搭建费,合计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服务贸易创新。主动对接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自贸区建设为载体,推动服务贸易制度创新。培育壮大服务贸易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拓展服务贸易版图。支持企业聚焦离岸贸易、数字贸易、知识密集型服务等新兴领域,探索服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
第六条 夯实金融支撑功能。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融资担保、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利用信用保险工具降低贸易风险,增强出口竞争力。对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的外贸企业且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培育跨境电商业态。积极引导制造业企业、外贸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领域,大力推动主导产业与跨境电商在供应链管理、品牌运营、渠道拓展等环节融合,形成“产业带+跨境电商”的发展生态。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充分利用跨境电商平台,主动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搭建自有跨境电商独立站,构建多元化营销体系,促进跨境电商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健全外贸服务体系。全方位多维度支持帮助外贸市场主体提升竞争力,整合各类资源,搭建常态化洽谈会、供需交流会等活动,加强企业交流、务实合作,在关税计算、商事认证、国际仲裁、涉外人才等方面为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管家式”全周期服务。加强对外贸企业调研走访力度,全力推动外贸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三、附则
本措施适用于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各类主体,无近三年重大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对符合本措施支持范围的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北京市、经开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措施各项条款的支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低于5000元的不予补助。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结束。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经开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经开区相关规定执行。2023年9月印发出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京技管发〔2023〕21号)同时废止。
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商务金融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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