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国家及北京市关于
服务业扩大开放和综合示范区建设的要求
我区近日正式发布了
《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进一步激发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参与昌平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
加快推进“两区”建设
《办法》明确了奖励对象,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项目信息和洽谈服务、促成项目(或企业)在昌平区落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中介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他们需具备境内外企业投资信息资源或社会资源,为投资项目提供咨询、选址地考察评估、政策分析研判等服务。
《办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引进的招商项目(或企业)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和标准。首先,所引进的项目(或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昌平区相关产业要求,特别鼓励引进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项目以及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重大产业项目。其次,这些项目(或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在奖励和聘用标准方面,《办法》提出了多项具体举措。其中,对于区域综合贡献奖励类项目,自引进项目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达到区域综合贡献30万元(含)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即可申请奖励。奖励总额以三个自然年度内实现区域综合贡献最高的一年核算,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同时,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自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将按照一定比例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00万元。
此外,《办法》还设立了引进标签企业类奖励,对于首次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主体、中国500强企业主体、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体等标签企业,将给予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进一步吸引更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入驻昌平区,提升区域的整体竞争力。
在外商企业投资类项目中,《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奖励政策。自引进外资企业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企业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达到300万美元(含)以上且商务部纳统的,将按照一定比例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限为3年。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在引进项目或服务项目中对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我区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奖励。接下来,我区将继续优化政策环境和服务水平,吸引更多优质项目和企业入驻,推动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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