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建设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北京市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星创天地”是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以星火燎原之势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级“星创天地”的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北京市、国家级“星创天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区级“星创天地”。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在平谷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平谷区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不少于100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土地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个以上。
(四)具备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和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线上平台)及便于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平台)。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不少于10人,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其中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团队应包括企业高管、涉农专家、以及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解决技术、金融、市场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入驻的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等数量不少于5家(个)。
(七)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
(八)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组合利用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不断催生农村创业增收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经营模式的,可不受第(二)、(三)条的限制,但需满足以下要求:
1、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信息化产业服务平台;
2、入驻创客或拥有一年以上紧密型创业服务对象30人(个)以上,并能为其生产或经营活动提供创新技术、现代金融、市场营销等方面优质服务。
第五条 区级“星创天地”入驻对象(包括紧密型创业服务对象,下同):
(一)入驻创客以农民、大学生、科研人员、农业科技特派员、家庭农场主和其他涉农创业者为主要对象;
(二)入驻创客和团队以开展涉农领域的创业项目为主,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并开展实质性创新创业活动;
(三)入驻企业应是农业科技类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注册地应在平谷辖区内,其主要农业基地和办公场所应在本“星创天地”场地内。
第六条 区级“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集聚创业人才。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集聚专业人员开展创业服务,吸引创业人员开展创新创业。
(二)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示范推广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与农业农村经济深度“联姻”。
(三)创业培育孵化。为入驻创客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和申请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创业项目对接和融资服务;提供创业培训、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不能变相成为“二地主”、“二房东”。
第七条 平谷区“星创天地”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一)《平谷区“星创天地”申请表》;
(二)“星创天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三)“星创天地”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或信息化平台相关证明;
(四)“星创天地”规章制度文件;
(五)入驻对象的服务合同、协议或营业执照;
(六)“星创天地”管理团队和创业导师学历(职称)证明;
(七)其他。
第八条 相关运营机构申请认定平谷区“星创天地”的,可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拟认定的“星创天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认定为平谷区“星创天地”。
第九条 对于经认定的区级“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经市以上认定的“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建立平谷区“星创天地”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创业服务能力、带动规模和创业者运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自认定区级“星创天地”之日起满三年后开展评估,合格者继续享受相关政策;不合格者责令其整改,半年整改期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区级“星创天地”命名,不推荐其申报市、国家级“星创天地”。
第十一条 对进入“星创天地”的创客或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星创天地”申报主体须对其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或者撤销称号,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资金,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区科技经费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联系部门: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咨询专线:010-69963279)
附件1: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申报流程图
附件2: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星创天地”申请表
“星创天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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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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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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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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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 |||||||
成立时间 |
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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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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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
□是 □否 |
农业科技园区 |
□是 □否 |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是 □否 |
重点实验室 |
□是 □否 |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是 □否 |
休闲农庄 |
□是 □否 | |||||
主要服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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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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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场所面积 |
示范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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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主导产业 区域特色产业 |
技术依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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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数量 |
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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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类型 |
□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 □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 □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 | |||||||
服务企业数量 |
入驻创客和创业 服务团队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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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收入(万元) |
示范推广成果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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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活动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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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情况 |
技术成果辐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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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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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面积和带动农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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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团队 人数 |
创业导师团队 提供服务类型 |
□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 □营销□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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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手机 |
电子邮件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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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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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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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创天地”建设情况 | ||||||||
主要负责人简介 (限2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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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创天地”功能定位、特色和理念(限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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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模式和内容(含创业导师、培训、投融资服务、大讲堂、沙龙、大赛等)(限8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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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设情况(限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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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情况(限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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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脱贫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数、贫困人口就业人数、增收情况等)(限2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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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情况(限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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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限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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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孵化农业创业企业案例(限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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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入驻创客、创业服务团队和企业名称(列明入驻时间) | |||||||
负责人签名: 运营机构(盖章) 年月 日 |
序号 |
名称 |
指标 |
1 |
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100分) |
应在平谷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 |
2 |
建有不少于100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土地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 |
3 |
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20分) |
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个以上。 |
4 |
具备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20分) |
包括“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和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线上平台)及便于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平台)。 |
5 |
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10分) |
有一支不少于10人,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其中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团队应包括企业高管、涉农专家、以及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解决技术、金融、市场等方面实际问题。 |
6 |
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20分) |
入驻的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等数量不少于5家(个)。 |
7 |
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10分) |
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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