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要求,推动无人机创新企业、团队和优秀人才落户平谷,开展无人机验证测试、研发组装、安全反制,加快平谷区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经济贡献突出、产业带动性强、有较大发展潜力、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符合平谷区功能定位的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二章 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 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试飞测试。支持无人机企业、科研机构,在平谷区开展产品飞行测试。凡平谷区企业和科研机构,前3年政府每年补贴测试场地、跑道、试飞空域和测试设备租金等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4-5年给予30%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创新发展。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无人机平台系统、动力系统、控制系统、安全管控系统、反制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研发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并进行产业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创新型无人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创新型无人机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围绕无人机产业关键环节,搭建开放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研究中心、培训中心、飞行中心、展览中心、创客空间等,引导创新资源集聚,为无人机企业提供研发测试、科技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入1500万元以上,每年服务无人机企业20家次以上(含),提供200次以上(含)服务,对无人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提升起到突出支撑和带动作用,按照平台实际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无人机科研机构和企业落户平谷。支持经市民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和市经信局等市级以上部门审批和认定无人机科研机构落户平谷。围绕无人机核心技术及部件研发、生产、培训、服务及相关配套产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在平谷区组织的无人机比赛中获奖并在平谷区转化落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七条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受理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的无人机企业、机构和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每年年底,试飞测试企业出据在石佛寺或金海湖机场发生的测试场地、跑道、试飞空域和测试设备租金等费用的票据等相关材料申请当年费用补贴。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和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或科研机构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时应当向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作出书面承诺,若企业获得财政奖励资金后,违反相关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需原渠道全部退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平谷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重叠,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3年。
(联系部门: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咨询专线:010-69963279)
附件1:
平谷区加快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资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性质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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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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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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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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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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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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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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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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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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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企业试飞测试 |
□是 □否 | ||||||||||
试飞测试的无人机产品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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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场地 |
试飞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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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飞测试次数 |
试飞测试费用(万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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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企业创新发展 |
□是 □否 | ||||||||||
研发的无人机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简介)(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情况,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及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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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服务平台及机构 |
□是 □否 |
市级以上部门认定 |
□是 □否 | ||||||||
无人机服务平台及机构功能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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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研究中心、创客空间等)服务模式及内容(需提供市级以上部门认定材料及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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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科研机构落户 |
□是 □否 | ||||||||||
无人机科研机构落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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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科研机构简介(需提供市级以上部门的审批、认定材料及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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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比赛中获奖并在平谷区转化落地企业 |
获奖等级 □一 □二 □三 |
□是 □否 | |||||||||
无人机企业落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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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比赛中获奖情况并在平谷区转化落地企业简介(研发、生产、销售、税收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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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企业管理团队、人才落地 |
□是 □否 | ||||||||||
无人机企业管理团队名称,工作业绩及形成地方财力情况简介(需提供地方财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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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类别(需提供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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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无人机科研机构和无人机服务平台(机构)市级认定材料 3.无人机企业试飞测试场地、跑道、空域及测试设备产生的租金证明材料 4.无人机企业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证明及企业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5.无人机管理团队--形成地方财力证明材料;无人机人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材料 | ||||||||||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核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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